聯合國安理會第6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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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11號決議
1988年4月2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1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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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25日
第611(198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突尼斯1988年4月19日的信,其中針對以色列對突尼斯主權和領土完整犯下的新的侵略行動,對以色列提出了控訴,

聽取了突尼斯外交部長的發言,

關切地注意到1988年4月16日在西迪布賽義德地方發生的侵略行為造成了人命損失,特別是哈利勒·瓦齊爾先生被刺殺,

回顧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所有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採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行動,

考慮到在1985年10月1日以色列對突尼斯主權和領土完整犯下侵略行為後安理會通過的1985年10月4日第573(1985)號決議,其中譴責了以色列並要求以色列不得再犯這類侵略行為,也不得威脅要進行這類侵略活動,

嚴重關切這種侵略行為對地中海區域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構成嚴重的新威脅,

1.強烈譴責1988年4月16日公然違反《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和國際行為準則,對突尼斯主權和領土完整犯下的侵略行為;

2.促請聯合國會員國採取措施,防止對任何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犯下這種行為;

3.表示決心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本決議得到執行;

4.秘書長將他獲悉的有關這一侵略的任何新情況緊急報告安全理事會;

5.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2810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棄權(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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