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6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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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號、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0年8月9日第662(1990)號、1990年8月18日第664(1990)號、1990年8月25日第665(1990)號和1990年9月13日第666(1990)號決議,
回顧伊拉克為締約國之一的1961年4月18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3年4月24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認為伊拉克下令關閉各國駐科威特外交和領事使團和取消這些使團及其人員的特權與豁免的決定,違反了安全理事會的各項決定以及上面提到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法,
對伊拉克不顧安理會的各項決定和上面提到的公約的規定,竟對駐科威特的外交使團及其人員採取暴力行動,深表關切,
對伊拉克新近侵犯駐科威特的外交館舍,劫持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員和在館舍內的外國僑民,感到憤慨,
並認為伊拉克的這些行動構成侵略行為,並且是公然違反了它按照《聯合國憲章》進行國際關係的根本國際義務,
回顧伊拉克必須為任何使用暴力對待科威特境內的外國僑民、任何外交或領事使團或其人員的事件承擔全部責任,
決心確保安理會的各項決定和《憲章》第二十五條受到尊重,
還認為伊拉克的行動十分嚴重,是它違反國際法的又一次升級,迫使安理會不僅應立即作出反應,還必須緊急磋商採取進一步的具體措施,務使伊拉克遵守安理會的各項決議,
茲根據《憲章》第七章,
1.強烈譴責伊拉克對各國駐科威特外交館舍和人員進行的侵略行為,包括劫持在這些館舍內的外國僑民的行動;
2.要求立刻釋放這些外國僑民以及第661(1990)號決議中提到的所有外國國民;
3.並要求伊拉克立刻並充分遵守它根據安全理事會第660(1990)、662(1990)和664(1990)號決議、1961年4月18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3年4月24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國際法所承擔的國際義務;
4.還要求伊拉克立刻保證各國駐科威特和伊拉克外交和領事人員及館舍的安全與安寧,不得採取任何行動阻礙外交和領事使團履行職務,包括同本國僑民接觸和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5.提醒所有國家都有義務嚴格遵守第661(1990)、662(1990)、664(1990)、665(1990)和666(1990)等號決議;
6.決定緊急進行磋商,儘快根據《憲章》第七章,針對伊拉克一再違反《聯合國憲章》、違反安全理事會各項決議和國際法的行為,採取進一步的具體措施。
第294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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