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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8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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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8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86號決議
1991年3月2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87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1年3月2日
第686(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並重申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號、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0年8月9日第662(1990)號、1990年8月19日第664(1990)號、1990年8月25日第665(1990)號、1990年9月13日第666(1990)號、1990年9月16日第667(1990)號、1990年9月24日第669(1990)號、1990年9月25日第670(1990)號、1990年10月29日第674(1990)號、1990年11月28日第677(1990)號和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號決議,

回顧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會員國義務,

又回顧第661(1990)號決議有關援助科威特政府的第9段和有關提供純為醫療目的的用品和在人道主義情況下提供食品的第3(c)段,

注意到1991年2月27日伊拉克副總理兼外交部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和秘書長的信中申明伊拉克同意完全遵守上述所有決議,及其1991年2月27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中表示伊拉克願意立即釋放戰俘,

注意到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號決議同科威特合作的各會員國部隊已暫停軍事進攻,

銘記有必要確實保證伊拉克的和平意向以及銘記第678(1990)號決議所表明的恢復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目標,

強調伊拉克採取必要措施以便最終結束戰爭的重要性,

申明所有會員國承諾維護伊拉克和科威特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並注意到根據安全理事會第678(1990)號決議第2段進行合作的各會員國,已表示將在同實現該決議目標相符的情況下,儘速結束這些國家在伊拉克的軍事存在,

根據《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確認上述全部十二項決議繼續保有充分效力;

2.要求伊拉克履行其接受上述全部十二項決議的諾言,特別要求伊拉克:

(a)立即取消其意圖吞併科威特的行動;

(b)原則上接受根據國際法它應對侵略和非法占領科威特而引起科威特和第三國及其國民和社團方面的任何損失、破壞或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c)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主持下立即釋放被伊拉克拘留的所有科威特和第三國國民,交還任何科威特和第三國被拘留國民死亡者的遺體;

(d)立即開始交還伊拉克攫取的一切科威特財產,並在最短期間內完成;

3.又要求伊拉克:

(a)停止使用其部隊對所有會員國採取敵對或挑釁行動,包括導彈攻擊和派出戰鬥飛機;

(b)指定軍事指揮官同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號決議同科威特合作的會員國的部隊指揮官會晤,儘早作出停戰的軍事方面的安排;

(c)作出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持下立即接觸和釋放所有戰俘的安棑,並交還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號決議同科威特合作的會員國的部隊陣亡人員的遺體;

(d)提供一切資料並協助查明在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號決議同科威特合作的會員國部隊暫時留駐的伊拉克地區以及在附近水域內的伊拉克地雷、餌雷和其他爆炸物以及一切化學和生物武器和材料『

4.承認在伊拉克遵守上文第2和第3段所需的期間內,第678(1990)號決議第2段的條款仍然有效;

5.歡迎科威特和按照第678(1990)號決議同科威特合作的會員國作出決定,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持下,按照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條款的要求,允許接觸並立即開始釋放伊拉克戰俘;

6.所有會員國以及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採取一切適當行動,同科威特政府和人民合作重建該國家;

7.決定伊拉克應將採取上述行動的時間通知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

8.又決定為了保證迅速確立最後停止敵對行動,安全理事會仍將積極審議此事項。


第2978次會議以11票對1票(古巴)、3票棄權(中國、印度和也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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