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9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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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9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92號決議
1991年5月20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93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1年5月20日
第692(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伊拉克應負責賠償(不妨害其1990年8月2日以前的債務和義務)因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領科威特而對外國政府、國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損失、損害(包括環境的損害和自然資源的損耗)和傷害的1990年10月29日第674(1990)號、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號和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按照第687(1991)號決議第19段於1991年5月2日提出的報告,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規定採取行動

1.表示感謝秘書長1991年5月2日的報告;

2.歡迎秘書長現在將進行第687(1991)號決議第19段所要求的適當協商,以便能夠儘快就伊拉克向聯合國賠償基金繳款的數額上限提出建議,以供安理會作出決定;

3.決定根據秘書長報告的第一節,設立第687(1991)號決議第18段所指的基金和聯合國賠償委員會,並決定將賠償委員會理事會設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並由理事會決定委員會的某些活動是否應在其他地點進行;

4.秘書長同理事會成員協商,採取必要的行動,執行第2段和第3段;

5.指示理事會參考秘書長報告第二節的建議,迅速着手執行第687(1991)號決議E節的各項規定;

6.決定:關於伊拉克向基金繳款的規定,應按照理事會將來定出的辦法,適用於1991年4月3日之後從伊拉克出口的所有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也適用於在此之前出口但因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決議禁令的特定結果而未交付或未付款的那些石油和石油產品;

7.理事會儘快提出報告,說明理事會在確定伊拉克向基金繳款的適當數額的機制以及確保向基金繳款的安排方面所採取的行動,以便安全理事會能夠按照第687(1991)號決議第22段給予批准;

8.又請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對理事會根據第5段所作的決定給予合作,並請理事會隨時將有關這件事的情況通報安全理事會;

9.決定:如果理事會通知安全理事會,伊拉克未執行理事會根據第5段所作的決定,安全理事會便打算維持或採取行動重新實行關於禁止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石油和石油產品以及禁止與上述進口有關的金融交易的禁令;

10.又決定繼續處理本案,並請理事會定期向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2987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棄權(古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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