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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70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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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7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706號決議
1991年8月1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07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1年8月15日
第706(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決議,尤其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1991年5月20日第692(1991)、1991年6月17日第699(1991)和1991年8月15日第705(1991)號決議,

注意到1991年7月15日聯合國伊拉克、科威特和伊拉克/土耳其及伊拉克/伊朗邊界地區機構間人道主義方案秘書長執行代表的報告,

關注該報告所述伊拉克平民嚴重的營養和保健狀況以及這種狀況進一步惡化的危險,

還關注第686(1991)號決議第2(c)段和第687(1991)號決議第30和31段所規定遣返1990年8月2日或其後在伊拉克境內的所有科威特人和第三國國民或其遺體的工作尚未充分執行,

注意到上述報告的結論,特別是關於為提供人道主義救濟讓伊拉克出售石油以籌款購買食物、醫藥、民用必需物資和用品的建議,

還注意到1991年4月14日、5月31日、6月6日、7月9日和7月22日伊拉克外交部長和伊拉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拉克和科威特間局勢的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的信件,其中涉及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的出口,

深信需要通過有效的監測和公開的進程,確保向伊拉克所有階層平民公平分配人道主義救濟品,

在這方面回顧並重申第688(1991)號決議,尤其是安理會強調伊拉克必須允許國際人道主義組織順利無阻地與伊拉克境內所有地區一切需要援助的人們接觸、必須為這些人道主義組織的活動提供一切必要便利,並在這方面強調1991年4月18日聯合國和伊拉克政府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持續發揮的重要作用,

回顧687(1991)692(1991)699(1991)號決議規定由伊拉克支付特別委員會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執行第687(1991)號決議C節所授權進行的任務的全部費用,而且秘書長根據安全理事會1991年7月15日第699(1991)號決議第4段向安理會提出的報告中表示,從伊拉克取得資金支付這些費用的最明顯方法是核可伊拉克出售一些石油和石油產品;還回顧伊拉克必須向聯合國賠償基金繳款並支付伊拉克和科威特標界委員會的一半費用;並回顧安理會第686(1991)687(1991)號決議要求伊拉克在最短時間內歸還所掠奪的一切科威特財產,並要求秘書長採取步驟促進這項要求,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授權所有國家,依照安全理事會根據第5段所作的決定,雖有第661(1990)號決議第3(a)、3(b)和4段的規定,自按第5段所作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個月期間,為本決議所規定的用途准許進口一定數量的,伊拉克原產的石油和石油產品,由此所得總款額由安理會在接到本決議第5段要求秘書長提出的報告以後決定,但這一數量不得超過16億美元,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a)每次購買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時,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拉克和科威特局勢的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間收到有關國家的通知後予以核可;

(b)每次購買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時,由有關國家的購買者將全部貸款直接付給一個代管賬戶,該賬戶將由聯合國設立,由秘書長經營,專為實現本決議的目標;

(c)在秘書長根據第5段的要求提出報告後,由安理會核准一個辦法來購買第687(1991)號決議第20段所稱食物、醫藥、民用必需物資與用品,尤其是有關衛生的物資,全都儘量標明是依照這個辦法提供,並進行一切可行和適當的聯合國監測和監督來確保這些物資的公平分配,以滿足伊拉克所有地區和伊拉克各階層平民的人道需要,並且為此目的進行一切可行和適當的管理,而其他來源提供的人道主義援助,如有需要,也可由聯合國進行這種工作;

(d)本段所核可的總購買量,在安理會採取第5段關於執行本決議的決定之後,不論本段任何其他規定如何,由委員會的歷次決定分成三個等份發放,安理會可以根據其對於各種需要不斷進行的評估來審查最大總購買量;

2.決定秘書長應從他所設立賬戶中提出一部分款額,購買第687(1991)號決議第20段所稱食物、醫藥、民用必需物資與用品,並支付聯合國根據本決議所進行的工作和伊拉克境內其他必要的人道活動的費用;

3.也決定秘書長應利用他所設立賬戶中的一部分款額,作為付給聯合國賠償基金的適當款項,以支付執行第687(1991)號決議C節授權進行的任務的全部費用、聯合國為促使伊拉克歸還所掠奪的一切科威特財產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和標界委員會費用的一半;

4.並決定由本決議授權從伊拉克出口的石油和石油產品,按照第687(1991)號決議第19段的要求和第692(1991)號決議第6段的規定,應將出口價值的一個百分比付給賠償基金,這一百分比應與安全理事會第705(1991)號決議第2段所決定付給基金的百分比相同,直到基金理事會另有決定為止;

5.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二十天內向安理會提出一份報告,建議採取何種措施去執行第l(a)、(b)、和(c)段,決定第2段所規定伊拉克人道主義必需品的估計數,決定截至第1段的授權期間結束時第3段所規定伊拉克的財政義務數額的估計數,並決定如何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確保本決議的目標得以實現,如何考慮到這些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的運輸費用;

6.並請秘書長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協商,在本決議通過後二十天內,向安理會提出一份報告,說明依照第687(1991)號決議第31段的規定進行何種活動,以協助遣返1990年8月2日或其後在伊拉克境內的所有科威特人和第三國國民或其遺體;

7.呼籲伊拉克政府在本決議通過後第一個月的第一天及其後每個月的第一天,向秘書長和適當的國際組織提出一份詳細的報單,開列伊拉克在國內或國外擁有的黃金和外幣儲備,直到另行通知為止;

8.並呼籲所有國家通力合作執行本決議;

9.決定繼續處理本案。


第3004次會議以13票對1票(古巴),1票棄權(也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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