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7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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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772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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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1991年11月27日第721(1991)、1991年12月15日第724(1991)、1992年1月8日第727(1992)、1992年2月7日第740(1992)、1992年2月21日第743(1992)、1992年4月7日第749(1992)、1992年5月15日第752(1992)、1992年5月30日第757(1992)、1992年6月8日第758(1992)、1992年6月18日第760(1992)、1992年6月29日第761(1992)、1992年6月30日第762(1992)、1992年7月13日第764(1992)、1992年8月7日第769(1992)和1992年8月13日第770(1992)號決議,
注意到1992年8月10日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對源源不斷關於前南斯拉夫境內、特別是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發生普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情事的報道,包括強行驅逐和放逐大量平民、在拘留中心監禁和虐待平民、蓄意攻擊非戰鬥人員、醫院和救護車、阻止向平民運送食品和醫療用品以及肆意摧毀和破壞財產的報道,極感震驚,
回顧1992年8月4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
1.重申衝突所有各方必須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1949年8月12日各項《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義務,犯下或指使他人犯下嚴重違反公約行為者必須個人對此種違法行為負責;
2.強烈譴責任何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那些進行「種族清洗」者的行為;
3.要求前南斯拉夫境內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方面以及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的所有軍隊立即停止並且不再作出任何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上述各種行動;
4.又要求允許有關的國際人道主義組織、特別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立即、順利無阻、持續進入前南斯拉夫境內各個集中營、監獄和拘留中心,並籲請各當事方盡其所能為此提供便利;
5.籲請各國,並酌情籲請各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整理它們所掌握或收到並經證實的關於前南斯拉夫境內違反人道主義法、包括嚴重違反各項《日內瓦公約》情事的資料,並將這些資料提交安理會;
6.請秘書長整理根據第5段提交安理會的資料,並向安理會提出報告,簡略介紹此項資料並依據此項資料建議其他可能適當的措施;
7.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決定前南斯拉夫境內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方面以及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的所有軍隊,應遵守本決議的規定,否則安理會將需根據《憲章》採取進一步措施;
8.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10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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