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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78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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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77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780號決議
1992年10月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8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2年10月6日
第780(199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號決議及其後一切有關決議,

回顧其1992年7月13日第764(1992)號決議第10段,其中重申所有當事方必須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1949年8月12日各項《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義務,犯下或指使他人犯下嚴重違反《公約》行為的人,必須個人對此等違法行為負責,

又回顧其1992年8月13日第771(1992)號決議,其中特別要求前南斯拉夫所有當事方和其他有關方面以及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的所有軍隊立即停止並且不再作出任何破壞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對於源源不斷關於前南斯拉夫境內、特別是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普遍發生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情事的報道,包括大規模屠殺和繼續採取「種族清洗」做法的報道,再次表示深感震驚,

1.重申第771(1992)號決議第5段的呼籲要求各國,並酌情要求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整理它們所掌握或收到並經證實的關於前南斯拉夫境內違反人道主義法、包括前嚴重違反1949年8月12日各項《日內瓦公約》情事的資料,並請各國、有關聯合國機關和有關組織,在本決議通過後三十天內並酌情在其後提供這種資料,並向下文第2段提及的專家委員會提供其他適當援助;

2.秘書長作為緊急事項設立一個公正的專家委員會,以審查和分析根據第771(1992)號決議和本決議提出的資料以及委員會通過自行調查或其他人士或團體根據第771(1992)號決議作出的努力而可能取得的其他資料,以期就前南斯拉夫境內發生的嚴重違反各項《日內瓦公約》和其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證據,向秘書長提出結論;

3.又請秘書長就專家委員會的設立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4.並請秘書長就專家委員會的結論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並在建議根據第771(1992)號決議的要求採取進一步適當步驟時考慮到這些結論;

5.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11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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