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1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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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2年10月9日第781(1992)號決議和1992年11月10日第786(1992)號決議,
又回顧第781(1992)號決議第6段和第786(1992)號決議第6段,其中安理會承諾如有違反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領空軍事性飛行禁令的事件發生,即緊急考慮採取進一步必要措施執行這項禁令,
惋惜有些當事方未能與聯合國保護部隊機場監測員充分合作執行第781(1992)和786(1992)號決議,
深切關注秘書長關於違反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領空軍事性飛行禁令的各項報告,
特別深切關注1993年3月12日和16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關於公然違反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領空軍事性飛行禁令新事件的信,並在這方面回顧1993年3月17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特別是提到對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村莊的轟炸,
回顧《聯合國憲章》第八章的規定,
斷定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嚴重局勢繼續威脅到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擴大第781(1992)號決議規定的禁令,以包括一切固定翼和旋轉翼飛機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領空的飛行,此項禁令不適用於聯合國保護部隊根據下文第2段核准的飛行;
2.請聯合國保護部隊修訂第781(1992)號決議第3段提到的機制,以便核准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領空的人道主義飛行及符合安理會有關決議的其他飛行;
3.又請聯合國保護部隊繼續監測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領空飛行禁令的遵守情況,並要求當事各方與該部隊緊急合作,作出切實的安排,密切監測核准的飛行,並改善通知程序;
4.授權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七天,如繼續發生違反禁令的情況,可由本國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在安全理事會的權力下,並須與秘書長及聯合國保護部隊密切協調,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領空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上文第1段提到的飛行禁令獲得遵守,此種措施應與具體情況和飛行的性質相稱;
5.請有關會員國、秘書長和聯合國保護部隊就他們為執行上文第4段而採取的各項措施,包括交戰規則,並就本決議開始執行日期(至遲於上文第4段的授權生效之日後七天)密切協調,並通過秘書長將開始日期轉告安理會;
6.決定:如果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會議指導委員會聯合主席通知安理會,波斯尼亞當事各方在上文第5段提到的開始日期之前,已經接受他們提議的解決辦法,則將本決議所提出的各項措施併入執行解決辦法的措施;
7.又請有關會員國將其根據上文第4段授權所採取的任何行動,立即通知秘書長;
8.請秘書長就這個問題定期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並將有關會員國根據上文第4段授權所採取的任何行動,立即通知安理會;
9.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191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棄權(中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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