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2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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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有關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1993年5月3日和17日按照1993年2月22日第808(1993)號決議第2段提出的報告,
再度表示極為震驚的是,根據不斷的報道,在前南斯拉夫,特別是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普遍發生公然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據報發生大規模屠殺、大規模有組織、有計劃地拘留和強姦婦女和繼續實行「種族清洗」,其中包括掠奪和占有領土在內,
斷定這一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決心制止這種罪行,並採取有效措施將應對這種罪行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深信在前南斯拉夫的特殊情況下,安理會採取臨時措施,設立一個國際法庭和起訴應對嚴重破壞國際人道主義法負責的人,將使這一目標得以實現,並有助於恢復與維持和平,
相信設立一個國際法庭和起訴應對上述破壞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將有助於確保停止此種破壞行為和作出有效補償,
在這方面注意到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會議指導委員會聯合主席建議設立這個法庭,
在這方面重申其1993年2月22日第808(1993)號決議的決定,即應當設立一個國際法庭來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
認為在任命國際法庭檢察官以前,第780(1992)號決議所設專家委員會應按照其臨時報告的建議,繼續緊急收集關於嚴重違反各項《日內瓦公約》及其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證據資料,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核可秘書長的報告;
2.茲決定設立一個國際法庭,其唯一目的是起訴應對從1991年1月1日至安全理事會於和平恢復後決定的日期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並為此目的通過秘書長報告所附的國際法庭規約;
3.請秘書長,在國際法庭法官選出後,將各國提出的關於國際法庭規約第15條所要求的程序和證據規則的任何建議提交法官;
4.決定所有國家應依照本決議和國際法庭規約同國際法庭及其機關充分合作,因此所有國家應根據國內法,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來執行本決議和規約的規定,包括各國遵從初審法庭依照規約第29條提出的協助要求或發布的命令;
5.敦促各國和政府間組織及非政府組織向國際法庭捐助經費、設備和服務,包括提供專家人員;
6.決定國際法庭所在地應等候聯合國與荷蘭達成安理會可以接受的適當安排之後再確定,而法庭如認為為求有效行使職務有此必要,可在其他地點開庭;
7.又決定國際法庭執行其工作時,並不妨礙受害人通過適當手段就破壞國際人道主義法所受損失爭取賠償的權利;
8.請秘書長緊急執行本決議,尤其要作出實際安排使國際法庭能儘早有效發揮職能,並定期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9.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21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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