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3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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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83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39號決議
1993年6月1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40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3年6月11日
第839(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1993年6月9日和10日秘書長關於聯合國塞浦路斯行動的報告,

注意到秘書長建議安全理事會將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駐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同意,鑑於塞島的現況,1993年6月15日以後聯塞部隊仍有留駐塞浦路斯的必要,

回顧其1993年5月27日第831(1993)號決議,特別是關於經費籌措的第2至第4段,以及關於部隊結構改革和全面重新評估的第5和第7段,該項重新評估定於1993年12月進行,

特別重申要求雙方同部隊合作,以便將1989年的不駐軍協定擴大到聯合國控制的緩衝地帶內雙方非常接近的所有各地區,

重申其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號決議及其他有關決議的規定,

1.再次延長根據第186(1964)號決議成立的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塞浦路斯的駐留期限,至1993年12月15日止;

2.秘書長繼續其斡旋任務,隨時將所獲進展通知安全理事會,並在1993年11月15日以前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作為第831(1993)號決議要求他提出的報告的一部分;

3.支持秘書長的報告第48段內所提出的建議,請雙方採取緩和緊張局勢的對等措施,包括互相承諾通過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禁止沿停火線儲存實彈或除手提武器外的其他武器,以及禁止在緩衝區視線或聽覺範圍內進行武器射擊,並請秘書長就雙方執行這些措施的必要協定進行談判;

4.要求所有有關各方在本任務規定的基礎上繼續同部隊合作;

5.要求雙方在秘書長主持下建設性地迅速進行兩族會談,並請秘書長就此一回合會談的進展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323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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