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8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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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883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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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再次強調其1992年10月13日第782(1992)號決議及其後的所有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1993年11月1日關於聯合國莫桑比克行動(聯莫行動)的報告(S/26666和Add.1),
重申重視《莫桑比克全面和平協定》(S/24635,附件)和所有各方及時而誠意地履行其中所載的各項義務,
讚揚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以及聯莫行動的全體人員為充分執行其任務所作出的努力,
重申確信解決莫桑比克的衝突將有助於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
滿意地強調莫桑比克和平進程最近的積極發展,其中包括莫桑比克總統若阿金·希薩諾先生和莫桑比克全國抵抗運動(抵運)主席阿豐索·德拉卡馬先生之間的直接談判以及1993年9月3日達成的協議,
日益關切地強調雙方簽訂的《全面和平協定》在執行方面繼續拖延,
再次強調無法接受要求給予更多時間或作出進一步讓步或對和平過程附加新條件的企圖,並強烈敦促各方特別考慮到在秘書長最近往訪莫桑比克時所作的承諾,不再提出任何可能進一步危及《全面和平協定》的執行的問題,
1.歡迎秘書長的報告;
2.讚揚希薩諾總統和德拉卡馬先生在秘書長訪問馬普托期間就妨礙和平進程的未決問題達成協議;
3.重申極為重視至遲在1994年10月舉行選舉;
4.欣見莫桑比克各方同意《全面和平協定》的訂正執行時間表,並敦促各方立即遵守該時間表;
5.敦促莫桑比克各方於1993年11月開始調集合部隊,並在1994年1月以前着手進行遣散工作,以便確保根據訂正時間表於1994年5月以前完成遣散進程;
6.注意到在建立新編莫桑比克國防部隊方面所獲進展,特別是在尼揚加(津巴布韋)全面開始訓練政府和抵運的部隊,以便成立新的國家軍隊;
7.欣見停火委員會關於《全面和平協定》簽署後軍隊調動的準則已經核准,並敦促各方遵守這些準則,並與聯莫行動合作致力於執行準則;
8.強調國家行政委員會、國家警務委員會(警務委員會)和新聞委員會最近就其主席人選達成協議後,必須促使這些委員會立即展開工作;
9.授權秘書長着手挑選並部署1992年12月16日第797(1992)號決議核准的128名聯合國警察觀察員,以期儘快部署這些觀察員;
10.強調各方必須在實現商定的政治目標方面取得進展,特別是在1993年11月30日以前通過選舉法並設立一個選舉委員會,在1994年3月31日前開始在集結地區集結部隊並遣散50%的軍隊取得充分的進展,以便在1994年5月31日前做到全部遣散,並加速進行新的莫桑比克國防部隊的訓練和整編,以便在1994年8月以前完成這一進程;
11.要求莫桑比克政府和抵運擴大已經獲得的進展,並充分尊重《全面和平協定》各項規定,特別是停火和部隊調動方面的規定;
12.決定將聯莫行動的任務期限延長六個月,但有附帶條件,即安全理事會將根據第13段所述的秘書長的報告,在90天內審查聯莫行動任務的狀況;
13.請秘書長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和其後每三個月報告雙方在執行《全面和平協定》和遵守第3和第10段所訂時間表方面是否取得足夠和具體的進展,並考慮到需要儘可能節省經費同時照顧到有效執行其任務的重要性,報告有關執行聯莫行動任務的情況;
14.呼籲國際社會提供必要的財政援助,以便於執行《全面和平協定》;
15.呼籲國際社會在選舉法通過後,提供自願捐款給予為支助各政黨的選舉活動將設立的信託基金;
16.重申鼓勵國際社會提供適當和及時的援助,以供執行在《全面和平協定》框架內進行的人道主義方案,並敦促莫桑比克政府和抵運便利人道主義援助物資順利無阻地運給需要援助的平民;
17.要求所有各方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和在莫桑比克進行業務的其他人道主義機構合作,便利難民和流離失所的人迅速遣返和獲得重新安置;
18.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30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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