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1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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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1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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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1日
第912(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前關於盧旺達局勢的所有決議,特別是設立聯合國盧旺達援助團(聯盧援助團)的1993年10月5日第872(1993)號決議

回顧其1994年4月5日第909(1994)號決議,其中將聯盧援助團的任務期限延長到1994年7月29日,並規定六個星期內進行審查,但有一項了解:在根據盧旺達政府和盧旺達愛國陣線之間的《阿魯沙和平協定》的規定建立過渡時期機構方面將取得進展,

又回顧其1994年4月7日的聲明(S/PRST/1994/16),其中除其他外,重申安理會對《阿魯沙和平協定》的承諾並促請所有各方充分執行該《協定》,

審議了秘書長1994年4月20日的報告(S/1994/470),

強調《阿魯沙和平協定》仍是盧旺達和平進程的核心,

表示深感遺憾當事各方未能充分執行《阿魯沙和平協定》的規定,特別是關於停火的規定,

認可盧旺達和布隆迪兩國已故總統採取的主動,以和平手段並同區域領導人協作,努力解決兩國國內的問題,

1994年4月6日造成盧旺達和布隆迪兩國總統喪生的不幸事件感到震驚

驚悉盧旺達境內隨後發生大規模暴亂,使包括婦孺在內的成千上萬無辜平民死亡,大批盧旺達人民、包括向聯盧援助團尋求庇護的人民流離失所,並使逃往鄰國的難民大為增加,

深為關切繼續不斷的戰鬥、掠奪、搶劫和治安的破壞,特別是在基加利,

強調所有國家務必避免採取可能使盧旺達局勢惡化的任何行動,

表示深為關切聯盧援助團和其他聯合國人員以及協助執行和平進程和分發人道主義救濟物資的非政府組織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1.注意到秘書長1994年4月20日的報告;

2.惋惜盧旺達和布隆迪兩國總統喪生的不幸事件,並重申請秘書長按照安理會1994年4月7日聲明中的要求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3.並惋惜隨後發生的暴亂使總理、多名內閣部長、政府官員和成千上萬的其他平民喪生;

4.譴責目前在盧旺達境內、特別是在基加利發生的暴亂危及平民的生命與安全;

5.強烈譴責對聯盧援助團及其他聯合國人員的攻擊,使若干聯盧援助團人員傷亡,要求所有有關方面制止這些暴亂行為並充分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

6.要求盧旺達政府部隊與盧旺達愛國陣線部隊立即停止敵對行動,終止席捲盧旺達全國的盲目暴亂和屠殺;

7.讚揚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部隊指揮官發揮積極作用促成停火併為雙方進行調停,以便儘早解決盧旺達的危機;

8.決定根據盧旺達目前的局勢,調整聯盧援助團的任務如下:

(a)擔任雙方的中間人,設法爭取它們同意停火;

(b)協助在可行範圍內儘量恢復人道主義救濟行動;和

(c)監測並報告盧旺達的事態發展,包括向聯盧援助團尋求庇護的平民的安全和保障;

並核准秘書長1994年4月20日的報告第15至18段為此目的規定的部隊人數;

9.決定不斷審查盧旺達局勢,並表明準備迅速審查秘書長根據事態發展可能提出的關於聯盧援助團部隊人數和任務的任何建議;

10.重申充分執行《阿魯沙和平協定》對解決盧旺達的衝突極端重要,並請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在這方面繼續同聯合國充分合作;

11.讚揚該分區域各領導人為尋求盧旺達危機的解決辦法而作的努力,並籲請該區域各領導人,尤其是阿魯沙和平過程的調解人,在非統組織和聯合國合作下堅持不懈地加緊努力;

12.重申《阿魯沙和平協定》仍然是解決盧旺達衝突的唯一可行構架,是該國和平、國家統一與和解的基礎,並要求當事各方再度表示對這項《協定》的承諾;

13.還要求當事各方充分合作,確保人道主義援助物資順利無阻地運給盧旺達各地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民,並在這方面呼籲國際社會,根據盧旺達境內人類悲劇的規模,適當地提供更多的人道主義援助;

14.申明決心維持盧旺達的統一和領土完整;

15.秘書長繼續監測盧旺達境內的情況,並至少在本決議通過後十五天內,向安理會詳細報告演變的局勢;

16.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36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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