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4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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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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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23日
第941(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各項有關的決議,

重申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注意到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和其他有關報告(S/1994/265和S/1994/674)內所提供的資料,特別是關於危及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的那些地區的非塞族人民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事件方面的資料,

嚴重關切波斯尼亞塞族部隊在巴尼亞盧卡、比耶利納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其他塞族控制的地區繼續進行有系統的恐怖運動,即如上述報告第5至第79段內所述的那些恐怖運動,

強調波斯尼亞塞族部隊的這種「種族清洗」行徑顯然違反了國際人道主義法,並對和平努力構成嚴重威脅,

表示深切關注波斯尼亞塞族武裝部隊繼續拒絕按照1994年9月2日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S/PRST/1994/50)內的要求使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合國保護部隊(聯保部隊)立即暢通無阻地進入巴尼亞盧卡、比耶利納和波斯尼亞塞族控制的其他地區,

認識到國際法庭對在前南斯拉夫領土內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事件有管轄權,而安理會對其以前各項關於與國際法庭合作的重要性的決議仍然作出承諾,

決心消除可惡的、有系統的「種族清洗」行徑,不管是在何處發生,也不管是何人所犯,

確定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的局勢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重申決心確保聯保部隊的安全及使它在進行所有任務時能自由行動,並為此目的,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重申衝突各方應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1949年8月12日各項《日內瓦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2.強烈譴責所有侵犯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特別是包括在巴尼亞盧卡、比耶利納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塞族控制的其他地區犯下不可接受的「種族清洗」行徑,並重申那些犯下或下令犯下這些行為的人應對這些行為承擔個人責任;

3.重申支持該既定原則,即在脅迫之下作出的所有聲明和行動,特別是關於土地和所有權的所有聲明和行動,均為無效,並應使所有流離失所者能夠安全返回其以前的家園;

4.要求波斯尼亞塞族當局立即停止進行其「種族清洗」運動;

5.要求波斯尼亞塞族一方允許秘書長特別代表、聯保部隊、難民專員辦事處和紅十字委員會立即暢通無阻地進入巴尼亞盧卡、比耶利納和其他有關地區;

6.秘書長作出安排,在情況許可下使聯保部隊和聯合國監測員部署在巴尼亞盧卡、比耶利納和其他有關地區,並加強其在這方面的各項努力;

7.又請秘書長迫切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8.決心考慮採取安理會可能認為必要的其他步驟;

9.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342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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