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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4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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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4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42號決議
1994年9月23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43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4年9月23日
第942(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各項有關決議,

申明決心以談判解決前南斯拉夫境內的衝突,維護當地所有國家在其國際承認的疆界內的領土完整,

表示感謝聯合國、歐洲聯盟、美利堅合眾國和俄羅斯聯邦的代表努力協助當事各方達成一項解決辦法,

重申必須由波斯尼亞當事各方簽署和誠意執行一項持久和平解決辦法,並譴責波斯尼亞塞族一方決定拒絕接受領土解決辦法提案(S/1994/1081),

認為本決議和以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規定的措施都是達成以談判解決衝突的目的的一種手段,

表示支持各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各國,不斷努力執行安理會的有關決議,

斷定前南斯拉夫的局勢仍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A

1.表示核可向波斯尼亞當事各方提出作為全面和平解決辦法的一部分的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領土解決辦法提案;

2.表示滿意領土解決辦法提案現已獲得除波斯尼亞塞族一方外當事各方完全接受;

3.強烈譴責波斯尼亞塞族一方拒絕接受領土解決辦法提案,並要求該方完全無條件接受這一解決辦法;

4.要求所有當事各方繼續遵守1994年6月8日協議的停火,不採取任何新的敵對行動;

5.宣布準備一旦解決辦法提案獲得當事各方的完全接受,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協助各方予以實行,並為此鼓勵各國單獨行動或通過區域機構或安排,同秘書長切實合作,努力協助當事各方執行解決辦法提案;


B

決心加強並延長安理會以前各決議對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採取的措施,

6.籲請各國,在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沒有完全接受領土解決辦法提案以前,拒絕同該方領導人進行任何政治會談;

7.決定各國應阻止

(一)下列任何方面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實體,於本決議獲得通過之日後,在其領土內進行經濟活動,不論此種實體是在何地組合或成立:

(a)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內的任何人士或居民,或任何實體,包括任何商業、工業或公用事業機構,或
(b)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組合或按照該地區的法律成立的任何實體,以及

(二)任何個人或實體,包括各國為本決議的目的而指定的個人或實體,於本決議獲得通過之日後,在其領土內進行經濟活動,如經查明此種個人或實體是代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的任何實體,包括任何商業、工業或公用事業機構,或上文第(一)項所指任何實體,或以此種實體的名義行事,或為其謀求利益;

但是

(a)各國如根據個別情況,確信此種活動並不造成財產或財產權益轉移給上文第(一)項(a)或(b)分項中所述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可核准在其領土內進行此種活動,而且
(b)本段內任何規定不得阻止提供已通知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純粹用於醫療目的的用品和食品,或經該委員會批准的人道主義基本需要的商品和產品;

8.決定各國對於違反本決議規定的措施或違反以前有關決議規定的措施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如果此種違規行為發生在本決議獲得通過之日後,應撤銷根據上文第7段發出的現有授權,並且不再發出此種授權;

9.決定各國應認為上文第7段中所用「經濟活動」一詞是指:

(a)屬於經濟性質的一切活動,包括商業、金融、工業活動和交易,特別是屬於經濟性質、涉及使用或交易財產或財產權益或與其有關的一切活動,

(b)行使有關財產或財產權益的權利,以及

(c)成立任何新的實體,或更換現有實體的管理人員;

10.決定各國應認為上文第7段和9段中使用的「財產或財產權益」一詞是指資金、財政的有形和無形資產、產權、公開和私下交易的證券和債務證券、以及其它財政和經濟資源;

11.決定各國境內如有資金或其它財政資產或資源屬於

(一)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內的任何實體,包括任何商業、工業或公用事業機構,或

(二)上文第7段第(一)項所指任何實體或上文第7段第(二)項所指任何個人或實體;

應規定在其領土內持有此類資金、或其它財政資產或資源的所有個人和實體予以凍結,確保不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上述個人或實體或為其利益提供此種或任何其它資金、或任何其它財政資產或資源,

除非是

(a)支付與按照上文第7段授權的活動有關的款項,或
(b)支付與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授權在其領土內的個人或實體進行的交易有關的款項,

但是條件是:各國確信付給境外人士的款項將用於申請准許的活動和交易或與其有關;以及對於根據上文(a)分項例外情況支付的款項,各國必須根據個別情況,確信支付款項並不造成資金或其它財政資產或資源轉移給上文第7段第(一)項(a)或(b)分項所述的任何個人或實體之後,才可以授權付款;

12.決定各國應確保屬於下列各方的所有股份、利息、債券或債務的應計紅利、利息或其他收入,或從有形和無形資產和產權的股份、或出售或其他處理辦法、或其他任何交易所得的金額,均存入凍結帳戶:

(一)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的任何實體,包括任何商業、工業或公用事業機構,或

(二)上文第7段第(一)項內所指的任何實體或上文第7段第(二)項內所指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13.決定禁止為了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內進行的任何營業而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金融和非金融服務,唯一的例外是:(a)符合本決議及以前有關決議的電信、郵政和法律服務,(b)為人道主義或其他例外目的所需並經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個別情況批准的服務,(c)經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核准的服務;

14.決定各國應阻止下列人員進入其領土:

(a)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的當局、包括立法當局的成員和波斯尼亞塞族軍隊和準軍事部隊的軍官以及代表此種當局或部隊的人員;

(b)經查明在本決議獲得通過之後違反安理會有關決議、向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提供財政、物資、後勤、軍事或其他有形支援的人員;

(c)處於或居住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境內而經查明違反或參與違反第820(1993)號決議和本決議所規定措施的人員;

並請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各國和各有關區域組織提供的資料,編制並維持屬於本段範圍的人員的最新名單;

但本段內任何規定不得迫使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而且委員會可以核准,如果委員會內部意見不一致,安理會可以核准名單內某人在規定的日期進入某一國家從事符合和平進程的推動和本決議及以前各項有關決議的目的;

15.決定禁止一切河運商船進入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的港口,除非經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個別情況核准或經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核准進入其領土,或遇不可抗力;

16.決定各國應要求目的地為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的所有商品和產品都附有正確的貨單,並由制裁協助團或有關國家當局在裝貨時實際檢查,以核實其內容並以適當的方式封箱,或以某種方式裝艙,以便於適當地實際核實其內容;

17.決定各國在通知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或向其申請運送純粹用於醫療目的的用品和食品和人道主義基本需要的物品到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委員會報告應付款項的來源,以供參考;

18.決定各國在執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時,應採取步驟防止利益從其他地方,尤其是從克羅地亞共和國境內的聯合國保護區,轉移到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地區;

19.秘書長向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協助,並為此目的,在秘書處內部作出必要的安排;

20.決定本決議內所載各項規定不適用於與聯合國保護部隊、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會議或歐洲共同體監測團有關的活動;

21.決定在適當時,無論如何在本決議獲得通過之日後每隔四個月,審查本決議所規定的措施,並表示如果波斯尼亞塞族一方完全無條件接受領土解決辦法提案,安理會準備重新審議這些措施;

22.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並在必要時立即考慮採取其他步驟,以求按照安理會的有關決議達成和平解決。


第3428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棄權(中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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