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序言
外觀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序言 | 第1部分 用語 |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
本着以互相諒解和合作的精神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的願望,並且認識到本公約對於維護和平、正義和全世界人民的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歷史意義,
注意到自從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O年在日內瓦舉行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來的種種發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項新的可獲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約,
意識到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
認識到有需要通過本公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
考慮到達成這些目標將有助於實現公正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這種秩序將照顧到全人類的利益和需要,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
希望以本公約發展一九七O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號決議所載各項原則,聯合國大會在該決議中莊嚴宣布,除其他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區域及其底土以及該區域的資源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其勘探與開發應為全人類的利益而進行,不論各國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約中所達成的海洋法的編纂和逐漸發展,將有助於按照《聯合國憲章》所載的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鞏固各國間符合正義和權利平等原則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關係,並將促進全世界人民的經濟和社會方面的進展,
確認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
經協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