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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4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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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海洋科學研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4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第15部分 爭端的解決

第14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六六條 海洋技術發展和轉讓的促進

  1.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按照其能力進行合作,積極促進在公平合理的條款和條件上發展和轉讓海洋科學和海洋技術。

  2.各國應對在海洋科學和技術能力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技術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包括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促進其在海洋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科學研究以及符合本公約的海洋環境內其他活動等方面海洋科學和技術能力的發展,以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發展。

  3.各國應盡力促進有利的經濟和法律條件,以便在公平的基礎上為所有有關各方的利益轉讓海洋技術。

第二六七條 合法利益的保護

  各國在依據第二六六條促進合作時,應適當顧及一切合法利益,除其他外,包括海洋技術的持有者、供應者和接受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六八條 基本目標

  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促進:

   (a)海洋技術知識的取得、評價和傳播,並便利這種情報和資料的取得;

   (b)適當的海洋技術的發展;

   (c)必要的技術方面基本建設的發展,以便利海洋技術的轉讓;

   (d)通過訓練和教育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國民,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國民的方式,以發展人力資源;

   (e)所有各級的國際合作,特別是區域、分區域和雙邊的國際合作。

第二六九條 實現基本目標的措施

  為了實現第二六八條所指的各項目標,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除其他外,盡力:

   (a)制訂技術合作方案,以便把一切種類的海洋技術有效地轉讓給在海洋技術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技術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以及示能建立或發展其自己在海洋科學和海洋資源勘探和開發方面的技術能力或發展這種技術的基本建設的其他發展中國家;

   (b)促進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訂立協定、合同和其他類似安排的有利條件;

   (c)舉行關於科學和技術問題,特別是關於轉讓海洋技術的政策和方法的會議、討論會和座談會;

   (d)促進科學工作者、技術和其他專家的交換;

   (e)推行各種計劃,並促進聯合企業和其他形式的雙邊和多邊合作。

第二節 國際合作

第二七O條 國際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發展和轉讓海洋技術的國際合作,應在可行和適當的情形下,通過現有的雙邊、區域或多邊的方案進行,並應通過擴大的和新的方案進行,以便利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轉讓,特別是在新領域內,以及為海洋研究和發展在國際上籌供適當的資金。

第二七一條 方針、準則和標準

  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在雙邊基礎上或在國際組織或其他機構的範圍內,並在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需要的情形下,促進制訂海洋技術轉讓方面的一般接受的方針、準則和標準。

第二七二條 國際方案的協調

  在海洋技術轉讓方面,各國應盡力確保主管國際組織協調其活動,包括任何區域性和全球性方案,同時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的利益和需要。

第二七三條 與各國際組織和管理局的合作

  各國應與各主管國際組織和管理局積極合作,鼓勵並便利向發展中國家及其國民和企業部轉讓關於「區域」內活動的技能和海洋技術。

第二七四條 管理局的目標

  管理局在一切合法利益,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技術持有者、供應者和接受者的權利和義務的限制下,在「區域」內活動方面應確保:

   (a)在公平地區分配原則的基礎上,接受不論為沿海國、內陸國或地理不利國的發展中國家的國民,以便訓練其為管理局工作所需的管理、研究和技術人員;

   (b)使所有國家,特別是在這一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技術援助的發展中國家,能得到有關的裝備、機械、裝置和作業程序的技術文件;

   (c)由管理局制訂適當的規定,以便利在海洋技術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技術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取得這種援助,並便利其國民取得必要的技能和專門知識,包括專業訓練;

   (d)通過本公約所規定的任何財政安排,協助在這一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技術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取得必要的裝備、作業程序、工廠和其他技術知識。

第三節 國家和區域性海洋科學和技術中心

第二七五條 國家中心的設立

  1.各國應直接或通過各主管國際組織和管理侷促進設立國家海洋科學和技術研究中心,特別是在發展中沿海國設立,並加強現有的國家中心,以鼓勵和推進發展中沿海國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並提高這些國家為了它們的經濟利益而利用和保全其海洋資源的國家能力。

  2.各國應通過各主管國際組織和管理局給予適當的支持,便利設立和加強此種國家中心,以便向可能需要並要求此種援助的國家提供先進的訓練設施和必要的裝備、技能和專門知識以及技術專家。

第二七六條 區域性中心的設立

  1.各國在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管理局和國家海洋科學和技術研究機構協調下,應促進設立區域性海洋科學和技術研究中心,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設立,以鼓勵和推進發展中國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並促進海洋技術的轉讓。

  2.一個區域內的所有國家都應與其中各區域性中心合作,以便確保更有效地達成其目標。

第二七七條 區域性中心的職務

  這種區域性中心的職務,除其他外,應包括:

   (a)對海洋科學和技術研究的各方面,特別是對海洋生物學,包括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海洋學、水文學、工程學、海底地質勘探、採礦和海水淡化技術的各級訓練和教育方案;

   (b)管理方面的研究;

   (c)有關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以及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的研究方案;

   (d)區域性會議、討論會和座談會的組織;

   (e)海洋科學和技術的資料和情報的取得和處理;

   (f)海洋科學和技術研究成果由易於取得的出版物迅速傳播;

   (g)有關海洋技術轉讓的國家政策的公布,和對這種政策的有系統的比較研究;

   (h)關於技術的銷售以及有關專利權的合同和其他安排的情報的匯編和整理;

   (i)與區域內其他國家的技術合作。

第四節 國際組織間的合作

第二七八條 國際組織間的合作

  本部分和第十三部分所指的主管國際組織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便直接或在彼此密切合作中,確保本部分規定的它們的職務和責任得到有效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