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部分 閉海或半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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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閉海或半閉海
第一二二條 定義
為本公約的目的,「閉海或半閉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並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
第一二三條 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的合作
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時,應互相合作。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盡力直接或通過適當區域組織:
(a)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勘探和開發;
(b)協調行使和履行其在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c)協調其科學研究政策,並在適當情形下在該地區進行聯合的科學研究方案;
(d)在適當情形下,邀請其他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與其合作以推行本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