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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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
1963年11月20日

通過日期 聯合國大會1963年11月20日第1904(XVIII)號決議通過

原始文本 查看聯合國大會第1904(XVIII)號決議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

 

  大會,

  鑑於聯合國憲章系以全體人類尊嚴與平等之原則為基礎,除其他基本目標外,旨在促成國際合作,俾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鑑於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人皆有權享受該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無分軒輊,尤其不因種族、膚色或族國而分軒輊,

  鑑於世界人權宣言並宣示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不分軒輊有權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又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任何歧視及防任何煽動此種歧視之行為,

  鑑於聯合國業已譴責殖民主義及與之並行之各種隔離及歧視辦法,而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宣言亦特別宣吿亟須促使殖民主義迅速無條件終止,

  鑑於任何種族差別或種族優越之學說在科學上均屬錯誤,在道德上應受譴責,在社會上實為不公,且有危險,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均不能為種族歧視辯解,

  察悉在有關歧視方面,大會所通過之其他決議案 以及各專門機關——特別是國際勞工組織及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所通過之國際文書,

  察悉在此方面雖因國際行動及若干國家內所作之努力而得獲進展,但在世界若干地區內基於種族、膚色或族源之歧視仍繼續令人深感憂慮,

  憂於世界若干地區內顯然仍有種族歧視之現象,此等現象有一部分系若干政府藉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種族隔離」、分隔及分離等形式而造成,或借在若干地區內鼓吹及傳布種族優越及擴張主義之學說而造成,

  深信一切形式之種族歧視,尤其是基於種族優越偏見或種族仇恨之政府政策,除構成基本人權之侵害外,亦足以妨害人民間之友好關係、國家間之合作以及國際和平及安全,

  又深信種族歧視不僅對受歧視者有害,對實行歧視者亦然,

  復深信建立一絕無任何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形式之世界社會,乃聯合國基本目標之一,蓋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實為造成人類仇恨與分裂之因素,

  一、 鄭重宣吿:全世界一切種族歧視形式及現象之迅速消除及確保對人格尊嚴之了解與尊重,實屬必要;

  二、 鄭重宣告:為達此目的,必須採取內國及國際措施,包括講授、教育及新聞在內,使下列原則獲得普遍切實之承認與遵行;

  三、 爰頒布本宣言:

第一條

  人與人間基於種族、膚色或族源之歧視系對人類尊嚴之陵辱,應視為否定聯合國憲章原則、侵害世界人權宣言所宣示之人權與基本自由、妨礙國際友好和平關係及足以擾亂人民間和平與安全之事實,加以譴責。

第二條

  一、 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不得基於種族、膚色或族源之理由,在人權與基本自由方面對人、對人群或對機關之待遇有任何一種歧視。

  二、 任何國家不得鼓勵、鼓吹或以警察行動或其他辦法支持任何團體、機關或個人基於種族、膚色或族源之任何歧視。

  三、 為使屬於某種族團體之人獲得充分發展或保護起見,應在適當情形下採取特種具體措施,以期確保各該人等充分享受人權與基本自由。凡此措施,無論如何,不得產生在不同種族團體間維持不平等或各別之權利之後果。

第三條

  一、 凡基於種族、膚色或族源之歧視,應特別努力防止之,尤以在公民權利、公民資格之取得、教育、宗教、就業、職業及居住方面為然。

  二、 人人不分種族、膚色或族源,皆有利用任何供公眾使用之地方或便利之平等機會。

第四條

  所有國家均應採取有效措施,將政府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之足以造成種族歧視或維持現仍存在之種族歧視者,予以修改,法律規章之產生同樣結果者,亦予廢止。各國應制定法律禁止此種歧視,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糾正引起種族歧視之偏見。

第五條

  政府方面及其他公共方面之種族分隔政策,尤其「種族隔離」政策,以及因此等政策而產生之所有各種形式之種族歧視及隔離,悉應終止,毋得遲延。

第六條

  任何人在其本國所享有之政治及公民權利,尤其以普遍平等投票方式參與選舉及參加政府之權利,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族源而受歧視。人人在其本國有同等服公務之權利。

第七條

  一、 人人有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依法受平等裁判之權。人人不分種族、膚色或族源,有權享受人身安全及國家保護以防強暴或身體上之傷害,不問其為政府官員所加抑為任何私人、團體或機關所加。

  二、 人人因種族、膚色或族源關係致其基本權利與自由受歧視時,有權經由獨立之國內主管法庭,取得有效之救濟與保護。

第八條

  在講授、教育及新聞各方面,應立即採取一切有效步驟,以消除種族歧視與偏見,增進國家間及種族團體間之了解、容恕與睦誼,並宣揚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宣言所載之宗旨與原則。

第九條

  一、一切宣傳及組織,凡以某一種族或屬於某一膚色或族源之人群為優越之思想或理論作根據,而意圖為任何形式之種族歧視辯解或鼓吹者,概應嚴加譴責。

  二、 一切使人為強暴之煽動或一切強暴行為以反對任何種族或反對屬於另一膚色或族源之人群者,不問出於個人抑出於組織所為,概應視為妨害社會之行為,依法懲處。

  三、 為實施本宣言之宗旨與原則起見,所有國家應立即採取積極措施,包括立法及其他措施在內,對於各組織之慫恿或煽動種族歧視,或煽動強暴或使用強暴以達基於種族、膚色或族源之歧視為目的者,予以訴究並(或)宣吿其為非法。

第十條

  聯合國、各專門機關、各國及各非政府組織應盡力促成有力行動,兼用法律與其他實際措施,俾克廢除一切形式之種族歧視。上述各組織尤須硏究此種歧視所以發生之原因,以便建議適當有效措施予以糾正並消除之。

第十一條

  各國均應依照聯合國憲章促進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與遵守;並充分及忠實履行本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宣言之各項規定。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二六一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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