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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日耳曼條約/第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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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奧國之疆界
聖日耳曼條約
第三部 歐洲政治條款
中華民國9年(1920年)6月18日
1920年6月18日
第四部
歐洲以外之奧國利益

第一段 義大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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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奧國爲義大利利益起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放棄舊奧匈君主國領土內一切權利及所有權。卽坐落於第二部(奧國之疆界)第二十七條之(二)所規定奧國疆界以外。而包含於舊奧匈與義大利疆界及亞得利亞海與以後規定義大利東面邊界之間者。

  奧國爲義大利利益起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並放棄舊奧匈君主國其他領土內一切權利及所有權。卽因解決現在事件所訂一切條約承認爲義大利領土者。

  本約實行後十五日內。應設立五人委員會。義大利派一員。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派三員。奧國派一員。就地畫定義奧間界線。委員會之決議。依多數表決。有關係各方面。應有遵守之義務。

  第三十七條 雖有第十部(經濟條款)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凡向住於割讓義大利之舊奧匈君主國領土內人民。在戰事期內。曾離舊奧匈君主國領土。或曾被俘被拘被退出者。應完全享受第十部(經濟條款)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應訂一特約。規定以奧國貨幣償付戰時特別經費。此項經費。在戰事中由割讓於義大利之舊奧匈君主國領土或該領土之公共團體。按照該君主國法令爲其交出者。如津貼受動員令者之家屬。徵發軍隊住所。及救濟被退出之人是。

  在規定此種款項時。奧國應記入該領土對於奧匈國應納之部分。而以一九一三年舊奧匈君主國在此種領土之收入爲比例。

  第三十九條 割讓於義大利之領土內應納之各項稅捐。如在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尙未徵收者。義大利政府得自行徵收。

  第四十條 義大利不因在羅馬之柏拉垞佛內齊阿PalazzoVenezia歸其所有。而應付任何款項。

  第四十一條 除第九部(財政條款)第二百八條之規定。關於國家財產及所有權之獲得及交付外。義大利政府對於奧國國家鐵路管理局所管理之鐵路各系。現已築成營業。或建築未竣。在割讓於義大利之領土內者。其一切權利。得取而代之。

  關於鐵路及電車之特許權。爲舊奧匈君主國之權利。而坐落於上指領土內者。得同樣辦理。

  邊界各車站。嗣後訂一協議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三箇月期內。奧國應將戰事開始前屬於義大利鐵路之客貨車輛。經過奧國而未返者。復還義大利。

  第四十三條 自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對於割讓義大利之領土。凡按照合同契約或組成脫辣斯Trusts加勒丹Cartels及其他相類團體之法律所可獲得該領土內物產之利益。奧國爲其自身及其人民捐棄之。

  第四十四條 在奧國領土內中央電氣各廠。前旣供給電力於割讓義大利之領土。或義大利得自奧國之各機關。自本約實行日起。以十年爲期。應繼續供給足敷應用之電力。並須與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所有有效之合同同等辦理。

  奧國幷承認義大利有權自由使用蘭勃爾Raibl湖及其支流之水。並紆迴其水使向高黎尼脫查Korintza積水處。

  第四十五條

  (一)關於割讓義大利領土內人民與舊奧帝國其他人民間。或上述人民與奧匈君主國之聯盟各國人民間。一切民事或商務訴訟案件。凡經割讓於義大利領土內之法庭。自一九一四年八月四日起判決者。非俟各該領土新設之法庭批准後。不得執行。

  (二)關於義大利人民曁按照本約獲得義大利國籍之人民。以政治違犯被控各案。凡經舊奧匈君主國司法官吏自一九一四年八月四日起判決者。一律作爲無效。

  (三)關於訴訟手續之一切事件。在本約實行以前投遞於割讓義大利領土內有此資格之官吏。義奧兩國司法官吏於此問題關係之特約未生效力時。互允彼此直接函商。其因此發生之請求。祇須爲被請求國之國法所許者。自可予以辦法。

  (四)凡經割讓於義大利領土內之司法或行政官吏判決各案。向該領土以外之奧國司法及行政官吏上控者。應卽停止。各該案文卷。交還曾被上控以反對其決議之官吏。該官吏應立卽移交義大利有此資格之官吏。

  (五)關於審判之資格審判之手續。或司法行政其他一切各問題。應由義奧兩國間特約規定之。

第二段 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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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 奧國承認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之完全獨立。一如協商及參戰各國所已爲者。

  第四十七條 奧國爲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利益起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放棄舊奧匈君主國領土內所有各項權利及所有權。卽坐落於第二部(奧國之疆界)第二十七條所規定奧國疆界以外。而爲本約或因解決事件所訂一切條約。承認爲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領土者。

  第四十八條 本約實行後十五日內。應設立七人委員會。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派五員。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及奧國各派一員。按照第二部(奧國之疆界)第二十七條之(四)所規定。就地畫定界線。

  委員會之決議。依多數表決。有關係各方面。應有遵守之義務。

  第四十九條 克拉藏弗地方之人民。按照以下辦法。得投票指定願見該領土所屬之國。

  克拉藏弗地方之界限如下。

  自八七一點在維拉舍東又東北約十基羅邁當向南而達特拉佛河流之一點爲止。約在聖馬爾頓上游兩基羅邁當。

  北至南大槪方向之線。應就地畫定。

  自此向西北而達坐落於維拉舍東約六基羅邁當特拉佛組成環形之東支流上鐵路橋東南約一基羅邁當之點爲止。

  特拉佛河流。

  自此向西南而達一八一七點(麻來司低蓋)爲止。

  經過六六六點(包拉那)及橫斷麻來司低搿及法阿克間鐵路之線。應就地畫定。

  自此向東又東南又向東北達一九二九點(搿司蓄華Guschowa)爲止。

  北之特拉佛及南之薩佛Save兩湖間之分水線。

  自此向東北而達一○五四點(司禿勞伊那Strojna)爲止。

  經過一五五八點二一二四點一一八五點大槪按照米也斯Miess湖西界之線。應就地畫定。

  自此向東北達一五二二點(許奈勒高咸爾)爲止。

  橫斷拉瓦門南特拉佛之線。應就地畫定。

  自此向西而達八四二點爲止。在加斯巴爾斯敦西一基羅邁當。經過拉瓦門北之線。應就地畫定。

  自此而達一八九九點(斯彼喀夸而)爲止。

  伏爾堪爾馬勒克忒區域東北之行政界線。

  自此向西南而達瞿爾克河爲止。

  伏爾堪爾馬勒克忒區域西北之行政界線。

  自此向西南而達一○七五點(斯登勃呂舍高咸爾)西行政界線之一點爲止。

  經過一○七六點之線。應就地畫定。

  自此向西而達克拉藏弗西北約十基羅邁當附近七二五點應選擇之一點爲止。

  聖凡忒及克拉藏弗兩區域間之行政界線。

  自此達八七一點爲止。此點爲畫線之起點。

  經過八一五點(佛洛唐培勒)一○四五點(嘎倫培勒)及一○六九點(多防比海而)之線。應就地畫定。

  第五十條 爲人民投票之組織起見。克拉藏弗地方。分爲兩區域。第一區域在南。第二區域在北。以橫斷線畫成之如下。

  自該地方西界線與特拉佛分離之點向北而達勞時什Rosegg(聖彌軒而St.Michael)東約一基羅邁當之點爲止。

  特拉佛河流向下流。

  自此向東北而達凡爾塘Velden南之華勒士Wrth湖極西爲止。

  應就地畫定一線。

  自此向東而達搿朗非勒Glanfurt河出華勒士湖之點爲止。該湖中間之線。

  自此向東達該河與搿朗Glan河會流處爲止。

  搿朗非勒河流向下流。

  又向東達該河與瞿爾克河會流處爲止。

  搿朗河流向下流。

  自此向東北達克拉藏弗地方北界橫斷瞿爾克河之點爲止。

  瞿爾克河流。

  克拉藏弗地方。應置於一委員會監督之下。該委員會負有籌備人民投票及確保投票事宜公平之責。其組織如下。美英法義各派一員。奧國派一員。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派一員。奧國委員。僅能參預委員會關於第二區域之討論。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僅能參預委員會關於第一區域之討論。委員會之決議。依多數表決。

  第二區域。由奧國軍隊占有。按照奧國法律之普通規則治理之。第一區域。由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軍隊占有。按照該國法律之普通規則治理之。

  在此兩區域內。無論其爲奧國軍隊。爲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軍隊。均應減至委員會認爲維持地方秩序所必要之實力爲度。此種軍隊。應於委員會監督之下。盡其職務。並應由該地方徵募警察實力。俾得儘速受代。

  該委員會負有組織投票及採用爲其所審爲必要之一切辦法。以確保投票之自由誠實及秘密之責。

  第一區域內之人民投票。應於本約實行後三箇月內舉行。其日期由委員會定之。

  如投票有利於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則於第一區域人民投票之結果發表後三星期內。應在第二區域舉行人民投票。其日期由委員會定之。

  如或不然。其投票有利於奧國。則在第二區域內。毋庸辦理人民投票。該地方全部。應仍留於奧國主權之下。

  投票權無論何人。皆得許予。無男女之別。惟須滿足以下條件。

  (甲)在一九一九年一月一日已滿二十歲者。

  (乙)在一九一九年一月一日於投票區域內有常川住所者。

  (丙)生長於該區域。或在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於該區域內有常川住所。或有原籍資格者。

  投票結果。應依每區域全部投票之多數決定之。

  每次投票完畢時。其結果應與關於投票之詳細報吿。由委員會同時通知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並應將結果宣布。

  如投票贊成第一區域或兩區域與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合倂。則奧國就其關係之範圍內。自今宣言爲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利益起見。按照投票結果之程度。在此種領土內。放棄一切權利及所有權。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政府與委員會協議後。得在該領土內成立確定之權力。

  如投票在第一區域或在第二區域內贊成奧國。則奧國政府與委員會協議後。得在克拉藏弗完全領土內或在第二區域內。恢復確定之權力。

  一俟地方行政由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或由奧國照此擔任後。委員會之權力。應卽終止。

  委員會之一切經費。應由奧國及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各任其半。

  第五十一條 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承允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認爲保護在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國內居民利益必要之規定。插入與各該國締結之條約內。此種居民。於種族上語文上或宗教上。均與國中多數人民相異。

  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並允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認爲保護免稅通過自由及他國商業上公平制度必要之規定。插入與各該國締結之條約內。

  第五十二條 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因此領土置於其主權之下。應負舊奧帝國財政上之義務。其數目及性質。應按照本約第九部(財政條款)第二百三條之規定。

  如爲本約未經規定及割讓該地可發生之各問題。均另訂專約解決之。

第三段 赤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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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條 奧國承認赤哈國之完全獨立。一如協商及參戰各國所已爲者。赤哈國包含呂丹納Ruthènes自治領土至加爾巴司Carpathes之南。

  第五十四條 奧國爲赤哈國利益起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放棄舊奧匈君主國領土內一切權利及所有權。卽坐落於第二部(奧國之疆界)第二十七條所規定奧國疆界以外。而按照本約承認爲赤哈國領土者。

  第五十五條 本約實行後十五日內。應設立七人委員會。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派五員。赤哈及奧國各派一員。按照本約第二部(奧國之疆界)第二十七條之(六)所規定。就地畫定界線。

  委員會之決議。依多數表決。有關係各方面。應有遵守之義務。

  第五十六條 赤哈國擔任在坐落多惱河右岸勃拉底司拉伐Bratislava(潑來司埠)領土部分上。不設任何軍事建築。

  第五十七條 赤哈國承允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認爲保護在赤哈國內居民利益必要之規定。揷入與各該國締結之條約內。此種居民。於種族上語文上或宗教上。均與國中多數人民相異。赤哈國並允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認爲保護免稅通過自由及他國商業上公平制度必要之規定。揷入與各該國締結之條約內。

  第五十八條 赤哈國因此領土置於其主權之下。應負舊奧帝國財政上之義務。其數目及性質。應按照本約第九部(財政條款)第二百三條之規定。

  如爲本約未經規定及割讓該地可發生之各問題。均另訂專約解決之。

第四段 羅馬尼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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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 奧國爲羅馬尼亞國利益起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放葉白谷維納Bukovine舊公國部分上一切權利及所有權。卽包含於此後由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規定羅馬尼亞疆界之中者。

  第六十條 羅馬尼亞國承允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認爲保護在羅馬尼亞國內居民利益必要之規定。揷入與各該國締結之條約內。此種居民。於種族上語文上或宗教上。均與國中多數人民相異。

  羅馬尼亞國並允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認爲保護免稅通過自由及他國商業上公平制度必要之規定。揷入與各該國締結之條約內。

  第六十一條 羅馬尼亞國因此領土置於其主權之下。應負舊奧帝國財政上之義務。其數目及性質。應按照本約第九部(財政條款)第二百三條之規定。

  如爲本約未經規定及割讓該地可發生之各問題。均另訂專約解決之。

第五段 少數人民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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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條 奧國擔任凡本段內所含之各條款。應承認爲根本法律。無論何種法律章程。或公家行動。不得與之牴觸或相反。並無論何種法律章程或公家行動。不得駕乎其上。

  第六十三條 奧國擔任確保奧國所有居民生命及自由之完全保護。其出生地國籍語文種族或宗教。並無區別。

  奧國所有居民。得有公然或私行自由崇奉任何教條宗教或信條之權。其行爲以不背公安及美德爲度。

  第六十四條 凡本約實行時。在奧國領土內有原籍資格。而並未爲其他任何一國人民者。奧國承認不取何種方式。當然爲奧國人民。

  第六十五條 凡出生於奧國領土。而非於出生時卽爲他國人民者。當然爲奧國人民。

  第六十六條 所有奧國人民。無種族語文或宗教之區別。在法律上皆爲平等。並應享受同等之私權及政治上權利。

  任何奧國人民。不得因宗教信條或懺悔之不同。致妨礙其私權及政治上權利之享受。例如准受公家雇用。擔任職務。享受榮典。或經營各項職業及實業等是。

  凡奧國人民。在私人交際上或商業上或宗教上新聞界上或任何性質之出版或公共集會。均得自由使用無論何種語文。不加限制。

  奧國政府雖設有官用語文之機關。而對於非德國語之人民。仍應予以合宜之便利。俾在法庭前或口述或文訴。均得用其自有之語文。

  第六十七條 凡奧國人民在種族上宗教上或語文上屬於少數者。應與其他奧國人民於法律上事實上享受同等之待遇。及擔保其尤要者。此種人民。應有同等權利。以自己財力創辦管理及監督慈善的宗教的社會的各種設置學校。及其他教育機關。並在各該處有權自由使用其語文。及自由崇奉其宗教。

  第六十八條 凡在奧國城市中。非德國語文之住民居多數者。關於公家教育。奧國政府應予以合宜之便利。使確保此種奧國人民之兒童。在國民學校內所施教育。用其自有之語文。此項規定。並不阻礙奧國政府在該種學校內強迫遵守德國語文之教授。凡城市中較爲多數之奧國住民。而屬於種族上宗敎上或語文上之少數者。則由國家及地方或其他豫算案中。以教育宗教或慈善爲宗旨而籌出之公款。應確保其亨受及應用公平之部分。

  第六十九條 奧國承允本段各條關於種族上宗敎上或語文上少數人民之規定。應成爲國際利益之義務。而置於國際聯合會擔保之下。此種規定。如未得國際聯合會董事部多數之同意。不得變更。協商及參戰各國。有代表列席於董事部者。彼此擔任對於各該條之任何變更。經國際聯合會董事部多數合法認可者。不拒絕同意。

  奧國承允凡國際聯合會董事部員。得有權以任何違犯或違犯之危險及於此種義務中之任何義務者。請董事部注意。而董事部得採用辦法。明示訓令在此情勢中爲其所視爲適宜且有效者。

  奧國並承允如關於此種條款法律或事實各問題。奧國政府與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之任何一國間。或與任何他國卽國際聯合會董事部部員間意見不同時。此項不同之點。應按照國際聯合會盟約第十四條。視爲屬於國際性質之爭議。奧國政府。贊同凡此類爭議。如經他方面之請求。應付於經常國際裁判法庭。該法庭之決議爲終審。並與按照國際聯合會盟約第十三條所下之判決。有同樣效力。同樣價値。

第六段 關於國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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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條 凡人前在舊奧匈君主國領土之一部分領土內有國籍資格者。當然獲得在此領土內執行主權之國之國籍。而除去奧國國籍。

  第七十一條 雖有第七十條之規定。在割讓義大利領土內。有不能當然獲得義大利國籍者如左。

  (一)在此種領土內有國籍資格。而非在此種領土內出生者。

  (二)在此種領土內之國籍資格。於一九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後獲得者。或僅因其正式地位而獲得者。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一條所指之人以及左列之人。

  (甲)前在割讓於義大利領土內曾有國籍資格者。或其父或不知其父而其母在該領土內曾有國籍資格者。

  (乙)在此次戰事內。曾服務於義大利軍隊者及其子孫。均得在第七十八條關於選擇權所載之條件內。要求義大利國籍。

  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所指之人。要求義大利國籍。按照箇人情形。得由義大利主管官吏拒絕之。

  第七十四條 倘按照第七十二條要求義大利國籍而未呈請或被拒絕時。則有關係者當然獲得某領土內執行主權之國之國籍。蓋在該領土內有關係者曾有國籍資格。而在獲得割讓於義大利領土內國籍資格之前。

  第七十五條 割讓於義大利領土內所存在之法人。如其資格爲義大利行政官吏或爲義大利司法判決所承認者。應視爲義大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雖有第七十條之規定。凡一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在按照本約割讓於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或赤哈領土內獲得國籍資格者。非得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或赤哈之准許。不能獲得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或赤哈之國籍。

  第七十七條 倘第七十六條所指之准許未經請求或被拒絕時。則有關係者當然獲得某領土內執行主權之國之國籍。蓋前在該領土內有關係者。曾有國籍資格。

  第七十八條 凡年在十八歲以上。按照第七十條喪失奧國國籍。而當然護得一新國籍者。自本約實行起一年期內。應有選擇某國國籍之權。蓋在該國內曾有國籍資格而在獲得割讓領土內國籍資格之前。

  凡爲夫者選擇之國籍。其妻隨之。爲父母者選擇之國籍。其未滿十八歲之子女亦隨之。

  凡行使上述選擇國籍權之人。須十二箇月以內。遷居其所選擇之國。

  該項人民。於行使選擇權以前。在所居國之領土內置有不動產。應有保留之權。

  其各種動產。得隨身攜帶。出口或進口稅。槪行豁免。

  第七十九條 按照本約所規定之人民投票而被召集投票之居民。於舉行投票地方確定該地方歸屬何國後六箇月期內。應有權選擇非該地方歸屬之國之國籍。第七十八條之規定關於選擇權者。亦得適用於本條選擇權之執行。

  第八十條 凡在舊奧匈君主國領土內有國籍資格之人。其種族語文與該領土內多數人民相異者。得在本約實行後六箇月期內。選擇奧國、義大利、波蘭、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或赤哈以多數同種族同語文人民所組成之國之國籍。第七十八之規定關於選擇種之執行。得適用於本條所予之選擇權。

  第八十一條 爲本約或爲協商及參戰各國與德國匈國或俄國間或該協商及參戰各國間訂立之條約准予有關係者。得選擇任何其他國籍。締約各國擔任不妨礙其權利之執行。

  第八十二條 凡關於適用本段各規定。已嫁之女。應隨其夫之資格。十八歲以下之子女。應隨其父母之資格。

第七段 關於歐洲數國之政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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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比利時國

  第八十三條 奧國茲因承認一八三九年四月十九日所訂規定比國戰事以前狀況之各條約。按諸局勢已不相符。允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註銷此種條約。並擔任嗣後承認及遵守凡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或其中數國與比利時或和蘭政府締結無論何種條約。以代一八三九年之各約。倘此種條約或其規定中之任何規定需奧國正式加入時。奧國擔任立卽照辦。

  (二)盧森堡大公國

  第八十四條 奧國宣言。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贊同取消盧森堡大公國之中立制度。並豫先應允協商及參戰各國將來所訂關於該大公國之一切國際協定。

  (三)施勒施維克Sleswig

  第八十五條 奧國宣言。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承認協商及參戰各國與德國因一八六四年十月三十日條約強令丹馬放棄領土而訂之一切協定。

  (四)土耳其國與布爾加利亞國

  第八十六條 奧國擔任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承認並贊同關於奧國或奧國人民在土耳其或布爾加利亞所可期望之任何權利利益及特權。不爲本約各規定之主體。而經協商及參戰各國與土耳其及布爾加利亞所訂立之一切協定。

  (五)俄羅斯及俄羅斯各國

  第八十七條

  (一)奧國承認並擔任尊重各領土前於一九一四年八月一日爲舊俄羅斯帝國部分之獨立。永久不移。按照本約第九部(財政條款)第二百十條及第十部(經濟條款)第二百四十四條各規定。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切實承認取消勃勒司里託維斯克Brest-Litovsk條約。及舊奧匈政府與在俄國之廣義政府所訂其他條約協議或契約。

  協商及參戰各國。正式爲俄國保留一切權利。得根據本約之原則。向奧國索取賠償及回復。

  (二)奧國擔任承認協商及參戰各國與一九一四年八月一日存在之舊俄羅斯帝國領土全部或一部現已成立或將來成立之各國所訂立之各種條約或契約。並承認照此規定各該國之疆界。

第八段 普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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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條 奧國之獨立。如非經國際聯合會董事部之許可。不得變易。因此奧國擔任除該董事部之許可外。自行禁止直接或間接或無論何種足以妨礙獨立之行爲。而以在准許爲國際聯合會會員以前參預他國事件爲尤要。

  第八十九條 奧國茲宣言承認並贊同經協商及參戰各國規定布爾加利亞、希臘、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克魯特斯拉文尼及赤哈等國之疆界。

  第九十條 奧國擔任承認協商及參戰各國與立於舊奧匈君主國方面而戰之各國所訂或將訂各和約及增加條約之完全價値。並贊同關於舊德意志帝國、匈牙利國、布爾加利亞王國、及土耳其帝國各領土所已經採用或將來採用之各規定。又承認照此畫定疆界之新國。

  第九十一條 奧國爲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利益起見。就其有關係之範團內。放棄前屬於舊奧匈君主國領土內所有權利及所有權。卽坐落於第二部(奧國之疆界)第二十七條所規定之奧國新疆界以外。而現未爲其他任何歸屬之主體者。

  奧國擔任承認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關於此種領土所採之規定。而以關於居民之國籍爲尤要。

  第九十二條 舊奧匈君主國領土內人民。不得因其自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迄此種領土主權確定承認時政治上之態度。或因按照本約解決其國籍。致受恐怖或紛擾。

  第九十三條 奧國應將割讓領土內屬於民政軍政財政及司法或其他各項檔案登記冊地圖證券及文件。迅卽移交有關係之協商及參戰各政府。如此種文件檔案登記冊證券或地圖中有移動之件。經有關係之協商或參戰國要求。奧國應交還之。

  儻上項所指檔案登記冊地圖證券或文件並無軍事性質。而攸關奧國之行政者。如果交還不能不妨礙其行政。則奧國擔任以交換條件通知有關係之協商及參戰各政府。

  第九十四條 凡居民之利益。以關於私權商務及業務執行爲尤要。應由奧國及舊奧帝國割讓領土之各國或緣奧匈君主國分離而成立之各國間另訂條約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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