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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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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六(一)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七(一)
制定機關:聯合國大會
1946年1月29日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八(一)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所通過之決議案

原始文件參見此處

拾參.關於第六委員會報告中所通過之各項決議案

一.臨時議事規則之修正

第三十三條

大會議決:

(甲)第三十三條之末應加下列一句:

「但該委員會不應決定任何政治問題.」

(乙)於第三十三條應添列第三十三條甲,其文如下:

「無代表出席總務委員會大會會員國,其曾請求於議事日程內增列一項附加項目者應得出席總務委員會討論該項目時之任何會議,並得參加關於該項目之任何討論,但無投票權.」

第七十三條

大會議決:

第七十三條應予修正,於該條之末加下列一句:

「且不應舉行提名」

附則二十

大會議決:

附則二十應予修正如下:

「為依據憲章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召集國際會議,尚未制定確切規則前,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經與聯合國會員國商洽後,得依據第六十二條之精神,召集國際會議以處理該理事會職務範圍內任何事項,包括:國際貿易及就業:公允調整國際市身之價格,及衛生等事項」.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十八次全會.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十九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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