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〇一
安全理事會,
覆按理事會前此關於巴勒斯坦問題之各項決議案,尤其是關於停戰以及混合停戰委員會解決爭端方法之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決議案七十三(一九四九)及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決議案九十三(一九五一),
鑒悉聯合國巴勒斯坦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於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九日提交安全理事會之報吿書,以及約旦與以色列兩國代表向安全理事會所作聲明,
一.認定以色列武裝部隊於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四日至十五日在Qibya村所採取報復行動以及一切此類行動均構成違反安全理事會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中停火規定之行爲並與以色列約旦全面停戰協定以及聯合國憲章下之各當事國義務相牴觸;
二.對此項祇能妨害和平解決機會之行動表示最強硬之譴責,蓋依憲章規定當事雙方有覓致和平解決之義務;並要求以色列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來一切此類行動;
一.鑒悉人民擅越分界線往往引起暴力行動一事已有確鑿證據,因請約旦政府繼續加強該政府業已採取之防止此種越界之措施;
二.促請以色列及約旦兩國政府注意安全理事會各決議案與全面停戰協定所規定各該國在分界線雙方防止一切暴力行動之義務;
三.請以色列及約旦兩國政府確保地方治安部隊之切實合作;
一.重申各當事國爲求以和平方法達成當事國間懸案永久解決之進展,務須遵守全面停戰協定與安全理事會各決議案所規定義務;
二.強調以色列與約旦兩國政府有與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充分合作之義務;
三.請秘書長與參謀長商議增強休戰監察組織之最好辦法,並於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爲執行職務有所需要時提供額外人員與協助;
四.請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在三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具爲遵守並實施全面停戰協定彼所認爲適當之建議,特別注意本決議案各項規定並計及爲實行以色列政府根據以色列約旦全面停戰協定第十二條所擬召集會議之請求所達成之任何協議。
第六四二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黎巴嫩、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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