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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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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一九五一).一九五一年九月一日決議案
〔S/2322〕

  安全理事會,

  囘憶在其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關於以色列與毗鄰阿拉伯國家訂立停戰協定一事之決議案七十三(一九四九)中,理事會曾請當事各方注意協定內「各方不再互相採取敵對行爲」之矢言。

  復憶在其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決議案八十九(一九五〇)內,理事會提醒當事各國:彼等所訂之停戰協定意在「恢復巴勒斯坦之永久和平」,故請當事各國及該區域內之其他國家採取一切足以導致各該國家間之問題獲得解決之步驟,

  鑒悉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二日致安全理事會之報吿書,

  復悉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稱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三日埃及首席代表在羅得斯島聲明埃及代表圑「激於合作與和解之精神,真心誠意,亟願恢復巴勒斯坦之和平」;又悉該參謀長於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二日經由埃及代表懇請埃及政府停止其目前對通過蘇伊士運河運往以色列之貨物加以干涉之行爲,但該項請求未爲埃及政府所接納,

  鑒於停戰狀態之存在已將近二年半,自屬永久性質,故任何一方實無理由自稱仍在積極交戰狀態中,或聲稱基於自衛之合法目的,須行使臨檢、搜索與截留之權,

  認爲上文第四段所述行爲之繼續,不合埃及以色列停戰協定所定和平解決爭端,建立巴勒斯坦永久和平之目的;

  並認爲此種行爲乃係臨檢、搜索與截留權之濫用;

  並認爲此種行爲在現狀之下不能以自衛之所必需持爲口實,

  又悉若干與巴勒斯坦衝突始終毫無關係之國家,現因此項限制貨物經過蘇伊士運河運往以色列港口之措施,致被剝奪經濟建設所需之重要物資;並鑒於此種限制以及埃及對若干曾駛往以色列港口之船隻所施之制裁,實爲無理干涉一切國家之航海權及與各國——包括阿拉伯國家及以色列在內——自由貿易權,

  促請埃及對於經過蘇伊士運河之國際商航及貨物,不論前往何處,撤銷其限制通行措施;並請其對於此種航運,除爲保障運河航行安全及遵守現行國際公約所必要者外,一律停止干涉。


第五五八次會議以八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三(中國、印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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