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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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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一九五二).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決議案
〔S/2883〕

  安全理事會,

  覆按其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決議案九十一(一九五一),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之決定及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日決議案九十六(一九五一)

  復查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兩決議案規定業經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接受,其中規定詹慕喀什米爾邦歸屬印度或巴基斯坦問題將由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之自由公平全民表決之民主方式決定之,

  業已接獲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三次報告書及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第四次報告書,

  一.贊同聯合國代表爲使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達成協議所根據之一般原則;

  二.欣悉聯合國代表報告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對其所提十二項提案除其中兩項外均已接受;

  三.察悉詹慕喀什米爾邦解除軍備計劃未能達成協議係因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迄未全部接受十二項提案中之第七項;

  四.促請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在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主持下立即進行談判,以便對解除軍備期間屆滿時停火線雙方之駐軍定額達成協議,此項定額依聯合國代表一九五二年七月十六日所提方案之建議,停火線巴基斯坦方面應爲三千名至六千名,停火線印度方面應爲一萬二千名至一萬八千名,又確定此項兵額時應注意聯合國代表一九五二年九月四日提案第七項所載原則或標準;

  五.嘉許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代表爲達成解決所作之重大努力,並請該代表爲此目的繼續爲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効力;

  六.請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自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至遲於三十日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七.請聯合國印度及巴基斯坦代表將進展情形通知安全理事會。


第六一一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1


1 一理事國(巴基斯坦)未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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