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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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一九五一).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日決議案
〔S/2392〕

  安全理事會,

  獲悉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代表Mr. Frank Graham所提關於安全理事會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決議案九十一(—九五一)所予使命之報吿書,並聆悉Mr. Graham—九五一年十月十八日向理事會所作陳述,

  察悉並核准該聯合國代表在其一九五一年九月七日致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總理公文內提出之解除軍備方案之基礎,認爲該方案之實施與當事雙方原先所作承諾不相違背,

  一.欣悉當事雙方業已聲明同意Mr. Graham提案內下述各節:當事雙方重申謀求和平解決之決心,決意遵守停火協定,並接受詹慕喀什米爾邦之歸屬問題應由聯合國主持下之自由公正全民表決加以決定之原則;

  二.訓令該聯合國代表繼續努力,務求當事雙方同意於一項實行解除詹慕喀什米爾邦軍備之計劃;

  三.促請當事雙方對該聯合國代表爲解決彼等間現有歧見所作努力,予以最充分之合作;

  四.訓令該聯合國代表在不遲於從本決議案生效之日起六個星期內,就其所作努力及其對受託處理各問題之意見,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五六六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印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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