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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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〇三 |
安全理事會,
業已檢討南羅德西亞之情勢,
覆按大會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決議案一五一四(十五)、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決議案一七四七(十六)、一九六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決議案一七六〇(十七)、一九六三年十月十四日決議案一八八三(十八)及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六日決議案一八八九(十八)及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宣言實施情形特設委員會決議案,尤其該委員會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決議案,
贊同大會及特設委員會多次向大不列顚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所提要求:
(a)釋放所有政治囚犯及被拘押、軟禁之人,
(b)廢除一切壓制性與歧視性之法律,尤其是法律及秩序(維持)法與土地分配法,
(c)撤銷一切對於政治活動之限制,並建立充分之民主自由及政治權利平等,
鑒悉特設委員會請安全理事會注意南羅德西亞現有之嚴重情勢,尤其注意所宣佈依據爲南羅德西亞多數人民所拒絕並經大會及特設委員會一九六二年以來一再要求廢除之憲法將於一九六五年五月七日舉行之選舉所渉嚴重問題,
對於因上述一九六一年憲法之施行及因新近事件,尤其少數政府威脅片面宣告獨立而造成之領土情勢進一步惡化,深感不安,
一.備悉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聯合王國政府聲明,內列南羅德西亞可獲致獨立之條件;
二.復悉並贊同南羅德西亞多數人民意見,卽聯合王國應召開立憲會議;
三.請聯合王國政府及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勿接受少數政府之南羅德西亞獨立片面宣吿;
四.請聯合王國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防止片面宣告獨立;
五.請聯合王國政府在任何情形下均勿將主權之任何權力及表徵移交目前統治下之南羅德西亞殖民地,而同時促使該領土依多數人民意願用民主政治制度達成獨立;
六.復請聯合王國政府與一切關係方面進行諮商以期召開所有各政黨會議,俾可通過南羅德西亞多數人民所能接受之新憲法規定並訂定可能最早之獨立日期;
七.決定將南羅德西亞問題留列議程。
第一二〇二次會議以七票對零通過,棄權者四(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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