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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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案二三二(一九六六)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全理事會,

  重申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決議案二一六(一九六五)、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決議案二一七(一九六五)及一九六六年四月九日決議案二二一(一九六六),特別是其中呼籲各國務作最大努力斷絕其與南羅德西亞之經濟關係一節,

  鑒於理事會迄今所作努力與管理當局所採措施未能終止南羅德西亞境內之叛亂,深表關切,

  重申決議案二一七(一九六五)所規定之措施以及會員國爲實施該決議案而採取之各項措施,除經本決議案取消者外,一律繼續有效,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一.斷定南羅德西亞目前情勢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二.決定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應防止:

(a)南羅德西亞所出產而在本決議案通過之日後自該地輸出之石綿、鐵砂、鉻、生鐵、糖、煙草、銅、肉及肉製品、生皮及皮革輸入各該國領土;
(b)各該國國民或各該國領土內從事促進或意圖促進上列商品自南羅德西亞輸出之任何活動,以及各該國國民或各該國領土內任何從事南羅德西亞所出產而在本決議案通過之日後自該地輸出之上列任何一種商品之交易,特別包括爲此種活動或交易而向南羅德西亞所作任何資金轉移;
(c)以各該國登記之船舶或飛機運輸南羅德西亞所出產而在本決議案通過之日後自該地輸出之上列任何一種商品;
(d)各該國國民或各該國領土內從事促進或意圖促進將武器、各式彈藥、軍用飛機、軍用車輛及供在南羅德西亞製造並養護武器及彈藥用途之設備與材料售給或運往南羅德西亞之任何活動;
(e)各該國國民或各該國領土內從事促進或意圖促進以其各種飛機及機動車輛及供在南羅德西亞製造、裝配或養護飛機及機動車輛用途之設備及材料供給南羅德西亞之任何活動;以各該國登記之船舶或飛機運輸最終目的地爲南羅德西亞之任何此種物品;及各該國國民或各該國領土內從事促進或意圖促進在南羅德西亞境內製造或裝配飛機或機動車輛之任何活動;
(f)在各該國領土或其所管領土內、或由陸上或空中運輸工具、或其國民、或各該國登記之船舶參加向南羅德西亞供應石油或石油產品;

雖在本決議案未通過以前訂有合約或發出特許,仍須如此;

  三.促請各會員國注意如任何一國不實施或拒絕實施本決議案,將構成對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之破壞;

  四.重申南羅德西亞人民依據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會決議案一五一四(十五)所載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宣言有不容剝奪之享受自由與獨立之權利,並確認彼等爲求享受聯合國憲章所載權利而作之鬭爭乃屬合法;

  五.促請一切國家勿對南羅德西亞境內之種族主義非法政權給與財政或其他經濟援助;

  六.促請聯合國全體會員國遵照憲章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執行本理事會之此項決定;

  七.鑒於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所載各項原則,特促請非聯合國會員國依照本決議案第二段之規定行事;

  八.促請聯合國會員國或專門機關會員國向秘書長報告各該國爲遵行本決議案第二段之規定業已採取之措施;

  九.請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案之實施進度,第一次報告至遲應於一九六七年三月一日提出;

  一〇.決定將本項目留置議程,以便參照發展情形,斟酌採取進一步行動。


第一三四〇次會議以十一票對零通過,棄權者四(保加利亞、法蘭西、馬利、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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