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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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九日決議案
〔S/983〕

  安全理事會,

  閱悉調解專員關於耶路撒冷情勢之各項來文後,

  一.促請各有關政府及當局注意安全理事會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

  二.決議推行理事會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將下列各項通知各有關政府與當局:

  (甲)各方對在其管轄下或在其所控制領土內之正規與非正規部隊之行動,均應負責;

  (乙)各方對其所管轄或在其所控制領土內之個人或團體破壞休戰之行動,應負盡力制止之義務;

  (丙)各方對其管轄下所有與破壞休戰有關之人,有迅加審訊之責任,如罪狀確實,並應加以懲罰;

  (丁)各方均不得以向對方實行報仇或報復爲理由而破壞休戰;

  (戊)各方均不得藉破壞休戰,獲得軍事或政治上之優勢。


第三五四次會議通過。32


32 此決議草案業經分部表決通過。全文未舉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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