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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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決議案
〔S/773〕

  安全理事會,

  鑒於安全理事會前此關於巴勒斯坦之決議案未被遵行而軍事行動仍在巴勒斯坦進行中,

  一.責成各國政府及當局,在不妨礙關係各方之權利、要求或地位之諒解下,停止巴勒斯坦之一切敵對軍事行動,並爲此目的向其軍事及同軍事部隊頒佈停火命令,自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紐約標準時間午夜後三十六小時生效;

  二.責成休戰委員會及關係各方給與耶路撒冷城休戰之談判與維持問題以最高優先權;

  三.責成安全理事會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決議案四十八(一九四八)所設休戰委員會,就本決議案前二段遵行情形,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四.要求關係各方,盡其能力,設法便利爲執行大會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四日決議案一八六(特二)而指派之聯合國調解專員之工作。


第三〇二次會議以八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三(敘利亞、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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