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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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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四月十七日決議案
〔S/723〕

  安全理事會,

  鑒於一九四八年四月一日理事會決議案四十三(一九四八)及理事會主席與猶太巴勒斯坦協會及阿拉伯高級委員會爲謀巴勒斯坦境內阿拉伯人與猶太人間之休戰而舉行之歷次會談,

  鑒於有如該決議案所言,巴勒斯坦境內急需立即停止暴力行動並建立該國之和平與秩序,

  認爲聯合王國政府一日爲受委統治國,即一日負有維持巴勒斯坦和平與秩序之責任;並應繼續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以達此目的;又於履行是項職責時,該國政府應獲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尤其安全理事會之合作與支助;

  一.促請巴勒斯坦所有人士及團體,尤其阿拉伯高級委員會與猶太協會,立即在不妨礙其權利、要求或地位之諒解下,採取下列步驟,作爲對巴勒斯坦福利及永久利益之貢獻:

  (甲)停止所有軍事或同軍事性質之活動,以及所有暴力、恐怖與破壞行動;

  (乙)不運送武裝部隊或不問屬於何種來源之作戰人員、團體與個人赴巴勒斯坦,並不協助或鼓勵其進入巴勒斯坦;

  (丙)不輸入或取得或協助或鼓勵輸入或取得武器及戰爭物資;

  (丁)不爲足以妨害任一社區之權利、要求或地位之任何政治活動,以待大會進一步審議巴勒斯坦未來政府問題;

  (戊)與受委統治國當局合作以求切實維持治安及各種主要事務,尤其有關運輸、通訊、衞生、糧食及用水供應之事務;

  (己)不爲任何危及巴勒斯坦聖地安全之行動,並不爲任何干涉有公認權利訪問並朝拜各處聖蹟、聖殿之人前往各該處朝拜之行動;

  二.請聯合王國政府於其仍爲受委統治國期內,盡力使巴勒斯坦所有有關人員接受以上第一段所列辦法,並除保留其自身軍隊之行動自由外,監督所有有關人員執行各該辦法,並將巴勒斯坦之情勢經常向安全理事會及大會報吿。

  三.促請各國政府,尤其與巴勒斯坦毗鄰各國政府,採取一切步驟,協助實施上述第一段所列辦法,尤其有關武裝隊伍、作戰人員、團體與個人以及武器與戰爭物資進入巴勒斯坦之辦法。


第二八三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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