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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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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前勞工安全衛生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63 年 4 月 2 日 制定34條
中華民國 63 年 4 月 16 日公布1.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160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80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全文40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公布2.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433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5 日公布3.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93800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6, 8, 10, 23, 32條
增訂第36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50號令修正公布第 6、8、10、23、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修正前[勞工安全衛生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55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3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1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發布除第 7~9、11、13~15、3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修正第3, 6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111號令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8001851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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