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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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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2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3、3-1、3-2、4、5-1、6、6-1、7、8、10、11、12、12-1、12-2、12-4、12-5、26、43、59、67、72、81、86、87、88、89-1、90條條文及第二、三章之章名;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0314號令修正發布第6-1、12-2~12-6、90 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增訂第 12-7 條條文;除第6-1、12-7條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36172號令修正發布第1-1、4、6-1、7、12-2、12-7、16、17、20、27、33、43、45、86、87、90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二、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一;增訂第31-1、54-1、89-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4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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