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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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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91年4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100170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2.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601400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601401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70140182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5.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90140296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2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6.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5014013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7.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101500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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