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古城牆保護條例
肇慶古城牆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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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肇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肇慶古城牆保護,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彰顯歷史文化名城特色,促進文物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肇慶古城牆的規劃、保護、利用及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肇慶古城牆是指位於肇慶市端州區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城牆,包括牆體、城門、附屬建築及其遺址遺蹟。
按規劃修復的城牆牆體及其附屬建築納入古城牆進行一體化保護管理。
第四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工作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肇慶古城牆保護工作的領導,將肇慶古城牆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肇慶古城牆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肇慶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肇慶古城牆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指導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工作。
端州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肇慶古城牆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肇慶古城牆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旅遊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有關工作。
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負責肇慶古城牆的日常保護與管理。
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負責肇慶古城牆巡查、養護、保潔和安全監測等工作,實施肇慶古城牆修繕工作,搜集、整理、保護與肇慶古城牆有關的資料、實物,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完善並保管肇慶古城牆的歷史檔案和保護檔案。
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肇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依照法定程序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作為肇慶古城牆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編制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第九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劃定或者批准並公布的範圍執行。
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是指對城牆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肇慶古城牆建設控制地帶是指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外,為保護肇慶古城牆的安全、環境、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的顯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肇慶古城牆保護標誌和保護說明。
保護說明應當載明肇慶古城牆的名稱、修築年代、修復情況、保護級別、保護範圍、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肇慶古城牆的保護和管理經費來源包括:
(一)國家和省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市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事業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
(四)社會捐贈等資金。
肇慶古城牆保護和管理經費,專項用於肇慶古城牆的修繕、修復和管理等工作,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肇慶古城牆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肇慶古城牆的義務,並有權對危害肇慶古城牆安全或者破壞其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單位、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肇慶古城牆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肇慶古城牆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肇慶古城牆的保護和利用實行專家諮詢制度。編制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修繕方案、整體利用方案,以及其他決定與肇慶古城牆保護有關的重大事項時,應當開展專家諮詢論證,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五條 肇慶古城牆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最低限度干預的原則,使用恰當的保護技術,保留歷史信息,保持文物古蹟的完整性、真實性。
肇慶古城牆缺失部分的修復,應當經過科學考證,取得歷史原狀的充分依據,修復部分應當與肇慶古城牆風格一致,並可識別。
第十六條 肇慶古城牆修繕工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承擔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買賣肇慶古城牆的牆磚、條石、碑刻等古建築文物構件,不得擅自拓印城牆上的碑刻銘文。
第十八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肇慶古城牆牆體及其附屬建築物上刻劃、塗污、張貼、書寫等;
(二)傾倒垃圾、違法排放污水、廢氣和其他污染物;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肇慶古城牆保護標誌或者保護說明;
(四)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五)採石、取土和抽取地下水;
(六)在肇慶古城牆牆體及其附屬建築物上堆載、懸掛、晾曬物品;
(七)在肇慶古城牆牆體上行駛或者停放機動車;
(八)從事產生振動、高溫、放射、潮濕等危害肇慶古城牆安全的活動;
(九)其他影響肇慶古城牆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九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肇慶古城牆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施工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施工作業的,必須保證肇慶古城牆的安全,依法定程序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內現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合法的建築物、構築物,影響肇慶古城牆安全及其歷史風貌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治理,確需拆除的,應當依法予以徵收補償。
(二)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條 肇慶古城牆建設控制地帶不得進行影響文物安全、污染環境的工程建設。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必須與肇慶古城牆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建設控制地帶內現有影響肇慶古城牆安全及其環境、與肇慶古城牆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的要求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肇慶古城牆整體利用方案,明確與肇慶古城牆保護相適應的利用方式和要求,發掘和合理適度利用肇慶古城牆的歷史文化資源,提升肇慶古城牆及周邊文化展示、參觀遊覽、市民休閒等功能。
第二十三條 肇慶古城牆參觀遊覽區的設立應當符合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和整體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遊配套、公共安全、環境保護方案。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肇慶古城牆參觀遊覽區遊客承載標準和相關管控措施、應急預案,遊客承載標準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肇慶古城牆及其保護範圍內現有的地下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利用應當符合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並遵守肇慶古城牆保護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肇慶古城牆舉辦展覽展示、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與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協議,採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服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活動舉辦後,舉辦方應當將活動場地恢復到使用前原狀。
第二十六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並組織落實。
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牆體沉降、膨脹、裂縫裂隙、牆頂位移等情況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社會散存的肇慶古城牆牆磚、條石、碑刻等文物進行登記造冊。散存的肇慶古城牆牆磚、條石、碑刻等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償回收,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與肇慶古城牆有關的文物。
第二十八條 對肇慶古城牆進行亮化展示的,應當嚴格控制照明亮度、範圍,採用安全低溫、環保節能的燈具,安裝與景觀相協調的照明設施,不得破壞肇慶古城牆的結構和風貌。
第二十九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的綠化管理,綠化種植不得危害或者破壞肇慶古城牆,現有植物影響肇慶古城牆安全、遮擋肇慶古城牆景觀的,應當修剪、遷移或者拔除,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提出合理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舉辦方在活動舉辦後沒有將活動場地恢復到使用前原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肇慶古城牆破壞後果,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肇慶古城牆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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