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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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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辦法
肇府〔2015〕8號
2015年7月9日
發布機關: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4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肇慶古城牆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肇慶古城牆,是指肇慶市端州區現存始建於宋朝的古城牆,包括牆體、城門、附屬建築及其地下遺址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肇慶古城牆及其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

肇慶古城牆的保護範圍是指對城牆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內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肇慶古城牆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保護範圍外為保護城牆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肇慶古城牆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範圍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肇慶古城牆的保護管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肇慶古城牆的保護管理工作,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肇慶古城牆的保護管理工作。

端州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肇慶古城牆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家諮詢庫,在制定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審批與肇慶古城牆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肇慶古城牆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捐資保護肇慶古城牆。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肇慶古城牆的維修和保護經費包括:

(一)國家、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劃撥的專項資金;

(二)市財政安排的專項經費;

(三)事業性、經營性收入;

(四)社會捐贈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 肇慶古城牆維修和保護經費,專項用於肇慶古城牆的維修和保護,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的顯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點設立肇慶古城牆保護標誌。

肇慶古城牆保護標誌應當載明肇慶古城牆的名稱、修築年代、保護級別、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誌機關等。

第十一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對肇慶古城牆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安全隱患,及損壞牆體的行為,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應向社會公布辦公地址和聯繫方式等,以便公眾聯繫諮詢。

第十二條 肇慶古城牆及其保護範圍內現有的人民防空設施、地下設施、城牆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與肇慶古城牆有關設施的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不得搭建、擴建與保護城牆無關的設施;

(二)保證肇慶古城牆安全,不得從事造成潮濕、高溫、放射、震動等危害肇慶古城牆安全的經營活動;

(三)肇慶古城牆的利用應當有利於展示、提升肇慶古城牆的價值和文化內涵。

第十三條 肇慶古城牆牆體及其附屬設施的加固、修繕和復原工程,應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由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其工程設計方案須依法經省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肇慶古城牆內的人民防空設施、城牆保護範圍內的地下設施、城牆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與肇慶古城牆有關的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加固修繕,禁止翻建、改建、擴建。加固修繕工程方案須依法報相關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按文物管理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施工必須保證肇慶古城牆的安全。

第十六條 在肇慶古城牆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肇慶古城牆保護規劃,不得破壞古城牆的歷史風貌,其工程設計方案須依法報相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內現有的與肇慶古城牆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關管理部門組織拆除;

(二)經批准建設的,不得翻建、改建和擴建;如危害肇慶古城牆安全、破壞城牆歷史風貌的,按照文物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肇慶古城牆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肇慶古城牆牆體及其附屬建築物上懸掛、張貼、書寫廣告或者標語;

(二)擅自在肇慶古城牆牆體上取磚、取土、打樁、鑿孔、刻劃;

(三)損毀和擅自移動肇慶古城牆保護標誌;

(四)堆放垃圾、排放污水、晾曬衣物、行駛或停放機動車輛或者攜帶寵物進入或放養動物;

(五)架設、安裝與保護肇慶古城牆無關的設施、設備;

(六)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七)其他損毀肇慶古城牆或者破壞城牆周邊歷史風貌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散存的肇慶古城牆的牆磚、石材、碑刻等文物,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回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

拆除有肇慶古城牆牆磚的建築物、構築物時,施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肇慶古城牆牆磚,不得損壞,並及時通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回收,用於肇慶古城牆的維修。

第二十條 利用肇慶古城牆進行營利性、資料性電影電視拍攝的,攝製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拍攝的,由肇慶古城牆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拍攝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肇慶古城牆保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一)積極收集上繳肇慶古城牆牆磚、碑刻等文物,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修復、保養和維護肇慶古城牆的過程中有重要貢獻的;

(三)宣傳、展示肇慶古城牆傳統文化,事跡突出的;

(四)其他為修復、保護肇慶古城牆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二條 負有保護管理肇慶古城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刻劃、塗污或者損壞肇慶古城牆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的,公安機關或肇慶古城牆所在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文物、工商、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撓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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