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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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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肇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4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6年4月20日肇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2016年6月6日公布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積極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實現規範化、精細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

第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環境保護、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七條 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維護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

第九條 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專業化。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對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答覆。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內容。

第十三條 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

第十四條 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範圍內的區域。

第十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公共廣場、道路及其綠化帶、人行天橋、人行隧道的清掃保潔由主管部門委託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機構負責;

(二)城際軌道、公路、橋梁、鐵路等交通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景區、景點、文化展館、文化古蹟、體育場館、公園、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等經營服務場所,由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五)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由承擔該小區物業管理的服務企業負責;

(六)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或經營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地、未移交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八)政府資金投入建設的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主管部門委託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機構負責,其他非政府資金投入建設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九)報刊亭、電話亭、候車亭、廣告、管線等戶外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河道、河涌、湖泊、水庫、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帶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區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並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的落實。

第十七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停放、亂堆放等現象;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鼠蠅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禽畜;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巡查和監管。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條 建(構)築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的店鋪應入室經營,不得超門窗、外牆占用戶外場地進行室外生產、施工、作業、堆放、促銷、經營、展示、宣傳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道路兩側臨街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裝修、裝飾和管線鋪設、物件安裝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構)築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建(構)築物的外立面進行清洗、修飾,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進行整修。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環境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四條 道路路面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的,道路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開挖道路,應按規定設置護欄和警示標誌,在許可施工期內施工且及時修整完畢,並按規定通過道路驗收。

第二十五條 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出現損壞、移位或者丟失的,權屬單位或者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設立警示標誌,並及時更換、修復或者重新安放。

第二十六條 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等易泄露、散落物品,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二十七條 公共綠地、綠化帶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剪樹木、花草,清除垃圾雜物。

廣場街道的樹木支架、欄杆、花基、座椅、庭園燈、建築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養護單位應當經常維護,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公共園林綠化的整潔、美觀、完好,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綠地上堆放、焚燒物料;

(二)攀摘樹木的枝葉花果,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三)損壞綠化的商業、娛樂活動。

第二十九條 霓虹燈、標語、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等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規定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構)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構)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橫額、標語等宣傳品,須經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照明燈光和景觀燈光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出現污損、殘缺、斷亮等功能失靈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潔、修復或者更換。

第三十二條 臨時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應當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管理。

駕駛人在道路臨時停車位停放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區域和停放類型有序停車。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或者舉辦節慶、文化、體育活動等特殊需要,經批准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並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後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物品,影響市容。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區道路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公共場所的衛生,應當符合環境衛生標準。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施工驗收、同時規劃驗收、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八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證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關閉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城市建設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遷移、關閉的,必須按規定報相關職能部門批准,按先建後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提供替代設施。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四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服務機構對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以及收集、運送垃圾,應當合理安排時間、地點、方式進行,做到日產日清,降低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第四十二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不良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吐亂丟口香糖、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

(四)亂扔動物屍體;

(五)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秸稈、生活垃圾等;

(六)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七)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城區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實行圈養,並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的城區範圍由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四十四條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寵物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寵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即時清理。

第四十五條 船舶上產生的垃圾應當放入收集容器,靠岸時轉放到指定收集點,不得隨意丟棄。船舶運載或者裝卸散體、液體物料及廢棄物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漏撒,禁止排入水體。

第四十六條 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產生的餐飲垃圾,應當交給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條 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傾倒在指定場所,不得隨意傾倒。

第四十八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對收購的廢舊物品分類整齊堆放,防止廢舊物品向外散落,並採取圍擋、遮蓋等有效措施,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第四十九條 集貿市場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場的開辦者、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衛生制度,配備充足的保潔人員,保持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整潔,場內無亂扔垃圾,無積存的污漬、污水,無鼠蠅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無亂堆放雜物。

第五十條 商場、超市、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公共廁所,保持廁所衛生清潔。

廁所糞便應當排入化糞池,再進入城區污水系統。未接入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應當傾倒在指定場所的容器內。

化糞池應當定期維護、疏通、清掏,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滅蚊蠅。化糞池的糞渣應當密閉運送到指定的地方處置,嚴禁向下水道和各類水體等地方傾倒。化糞池堵塞、糞便外溢時,管理者應當及時疏通、清除。管理者不能或者不及時疏通、清除的,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疏通、清除,疏通、清除費用由管理者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較輕且經現場糾正已消除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五十二條 違反市容管理的行為,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採取補救措施,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超門窗、外牆占用戶外場地進行室外生產、施工、作業、堆放、促銷、經營、展示、宣傳等活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兩側臨街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改造;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改造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主要街道兩側的建(構)築物的外立面破損、污損不及時進行整修、清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時沒有實行密閉化運輸或者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造成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責令清掃乾淨,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綠地上堆放、焚燒物料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攀摘樹木的枝葉花果,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損壞綠化進行商業、娛樂活動的,對組織者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建(構)築物、設施及樹木刻畫、塗寫的,擅自在建(構)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橫額、標語等宣傳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強制清理、拆除。對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後未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物品,影響市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採取補救措施,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吐亂丟口香糖、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亂扔動物屍體的,每頭(只)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城區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周圍環境衛生的,責令其限期處理;並可以按禽類每隻處五十元罰款,畜類每頭處二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寵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寵物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責令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五十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隨意傾倒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收購、存儲廢舊物品未採取措施導致廢舊物品向外散落,未採取圍擋、遮蓋等有效措施影響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場內亂扔垃圾、積存的污漬污水嚴重的、有鼠蠅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亂堆放雜物,影響環境衛生整潔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市場的開辦者、經營管理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未將廁所糞便排入化糞池,再進入城區污水系統,或未傾倒在指定場所容器內的,未將清掏的糞便運至指定地點處置,或未及時疏通、清除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依法應當處理的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的,對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案件而不及時移送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四)應當履行義務而不履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肇慶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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