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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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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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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肇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肇慶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8年8月30日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2018年10月24日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預防、治理、監督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各類施工工地,鋪裝與未鋪裝路面,廣場及停車場,各類露天堆場、貨場、採礦採石場,城區裸土地面,清掃保潔,綠化作業,物料混合、裝卸、傳送與運輸等場所和活動所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堅持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協調工作機制,加大對揚塵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施工、市政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建(構)築物拆除、建設項目已動工但因分期建設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車站等交通建設工程及公路管養施工、物料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設定余泥渣土、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政維修工程施工、公共廣場及停車場、道路園林綠化施工、建築堆料、垃圾堆放以及道路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收集、清運等過程中產生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採石場作業、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城市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範圍內砂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財政、林業、農業農村、城鄉規劃等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和獎勵工作制度。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統一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明確受理範圍和職責。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行為和不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核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促進抑塵、除塵、防塵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市、縣(市、區)、鎮(街)、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監管對象、監管責任人、監管任務和職責。

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級管轄的,要及時移送,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執法力度,組織建立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執法機制,依法懲處揚塵污染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在揚塵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或者大氣污染達到應急預案規定的條件時,根據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依法加強揚塵污染監管,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審批環節督促責任單位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確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定區域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內應當採取限時施工、增加圍擋和密封設施等嚴格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大氣質量管理的要求,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將施工工地揚塵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範疇,確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工地名錄。

第十六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揚塵污染信息。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納入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將揚塵污染監管情況納入環境信息管理系統,並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揚塵污染違法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納入信用管理體系,並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規公開共享,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三)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方案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出明細預算,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台賬,並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項使用。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範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 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範要求設置硬質、連續的封閉圍擋。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圍擋高度不能低於二點五米,其餘區域的圍擋高度不能低於一點八米。圍擋底端應當設置防溢座,圍擋之間以及圍擋與防溢座之間無縫隙。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其邊界應當設置一點五米以上的封閉式或者半封閉式路欄。對於特殊地點無法設置圍擋、圍欄以及防溢座的,應當設置警示牌。

(二)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

(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乾淨。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和主要通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底化,其他路面鋪設礫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並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口內側應當設置洗車設施或者安排專人清洗,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沖洗乾淨後方可駛(運)出;沖洗廢水要進行沉澱處理達標後才能排放。

(六)城市區域內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工地施工揚塵管理和出場車輛沖洗情況,重點揚塵污染工地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設備;揚塵監控、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聯網,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七)土方作業階段,應當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達到施工現場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施工區外,非作業區目測無揚塵的要求。遇到四級以上大風,應當停止土方作業,並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八)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要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

(九)拆除建(構)築物應當對被拆除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採取灑水或者噴淋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設置標準揚塵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單位施工時,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不斷在作業表面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後的溝槽,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四)路面開挖後應當及時回填,未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的物料堆放場應當採取建設密閉罩棚、擋風牆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堆存的砂子、石子應當採用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應當設置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罐車應當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

(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業場地出入口及場區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加強清掃、灑水。出口應當設置車輛專用沖洗設施,確保車輛不帶泥沙,淨車上路。

第二十五條 貯存工業堆料、建築堆料、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築渣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採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堆放期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構築圍牆,並加以覆蓋。

生產用原料等干散貨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採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經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並按照規定路線行使。

第二十七條 市政道路保潔作業應當推行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推廣清掃保潔新工藝,增加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在乾燥氣候及污染天氣等條件下,應當加大道路保潔力度,增加灑水次數。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公路、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建築和其他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並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綠化工程作業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 注重考慮植被的揚塵防治效果,採用固土效應強、抗污染的植物品種。
  2. 綠化帶內土地面應當低於路側圍砌,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實施綠化或者鋪裝透水透氣的環保型材料。

(三)植樹樹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者拍實;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蓋,確保不揚塵。種植完成後,樹坑應覆蓋卵石、木屑、擋板、草皮,或者作其他覆蓋、圍欄處理。

(四)綠化產生的垃圾,主要幹道、景觀地區及繁華地區應立即清除,其他地段應在當天內清理乾淨。

(五)四級以上大風天氣,須停止綠化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已動工但因分期工程建設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遮蓋;超過三個月以上不能開工的,應當進行綠化。

城市建成區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採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負責。

第三十條 在不利氣象條件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當地防控要求減少或者停止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或者採取增加噴淋作業等揚塵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其他的依法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職責分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職責分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經營管理者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職責分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運輸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綠化工程作業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對建設項目已動工但因分期工程建設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工程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等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等開發區、工業園區的揚塵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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