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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端硯石資源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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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端硯石資源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肇慶市端硯石資源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肇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肇慶市端硯石資源保護條例

(2018年3月6日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2018年10月24日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端硯石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端硯石資源的保護、勘查、開採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端硯石資源,是指主要分布於肇慶市北嶺山脈、爛柯山脈、羚山山脈以及七星岩,用於硯台及衍生工藝品製作,由特定地質作用形成的含鐵質水雲母絹雲母板岩(俗稱紫端)、水雲母絹雲母板岩(俗稱綠端)、白雲質大理岩(產於七星岩,俗稱白端)等不同岩石資源的總稱。

第三條 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嚴格保護、總量控制、合理開採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端硯石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端硯石資源的保護工作,將端硯石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將端硯石資源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端硯石資源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端硯石資源保護職責要求,做好有關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端硯石資源勘查、開採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破壞端硯石資源的違法行為。

公安、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端硯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監督作用,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法勘查、開採、破壞端硯石資源等行為,有權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聯繫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村民小組、村(居)委或者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在採砂、採石、取土、建房等活動中新發現的端硯石資源,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新發現的端硯石資源進行調查評估論證,確認屬實的,擬訂保護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在勘查、開發、保護端硯石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端硯石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端硯石資源專項規劃,設立端硯石資源保護區,經市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公布實施。

端硯石資源保護區以端硯石資源賦存及開發利用條件為基礎,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要求,劃定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限制勘查區。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端硯石資源保護區的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識,並進行維護。

保護標識應當載明端硯石資源的保護類別、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及舉報方式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擅自移動保護標識。

第十條 端硯石禁止開採區內實施以下保護措施:

(一)不得新立端硯石資源採礦權;

(二)廢棄的端硯石資源開採坑口坑洞應當予以封閉;

(三)在端硯石禁止開採區附近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設施安全規定,預留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十一條 端硯石限制開採區內實施以下保護措施:

(一)對端硯石資源實行計劃開採、綠色開採、安全開採、有序開採,按照採礦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規模進行開採;

(二)採取科學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三)採礦權人應當建立管理台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管。

第十二條 端硯石限制勘查區實施以下保護措施:

(一)使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技術開展勘查;

(二)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或者依法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三)勘查完成後,及時匯交端硯石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旅遊發展不得對端硯石資源造成破壞。

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確需在端硯石資源賦存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建設單位必須了解工程所在地區端硯石資源分布情況,並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依法附具相關證明。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端硯石資源的損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監管,發現工程致使端硯石資源無法完整保存的,擬定搶救性開採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端硯石資源專項規劃,組織制定限制開採區端硯石資源年度開採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五條 端硯石資源探礦權新立、轉讓、延續、保留、註銷登記,端硯石資源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註銷登記及其出租、轉讓審批,應當依法向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等礦業權手續。

禁止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勘查端硯石資源。

禁止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端硯石資源。

第十六條 開採端硯石資源應當依法計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並做好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防護等工作,需要配套建設的有關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必須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等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必須採伐林木的,依照有關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採伐審批等手續。必須因地制宜地採用合理採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依法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十七條 禁止礦業權人實施以下行為:

(一)超越批准範圍勘查、開採端硯石資源;

(二)超量開採端硯石資源;

(三)非法將端硯石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轉讓或者倒賣牟利;

(四)以破壞性方法開採端硯石資源;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相關行為。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超量開採,是指採礦權人在採礦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限內超過生產規模總量開採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以下行為:

(一)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開採端硯石資源;

(二)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破壞採礦、勘查設施,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相關行為。

第十九條 端硯石開採坑洞具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的,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申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

經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依法進行保護。

第二十條 端硯石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責任主體,公安、水利、林業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端硯行業組織協同配合的端硯石資源保護聯合巡查機制;建立聘請當地村(居)民、林場工作人員為協管員的日常巡查機制,開展巡查。及時發現無證勘查、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聯合巡查、日常巡查應當利用遙感監測、統一監控處理信息平台等現代科技手段,促使巡查及時高效開展。

第二十一條 對於居住地或者山林權屬地在端硯石資源保護區內,因端硯石資源保護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村(居)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村(居)民的生產生活給予適當的政策或資金扶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勘查端硯石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端硯石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端硯石產品,能夠計算違法所得的,追繳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不能計算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以及第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超量開採端硯石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沒收超量開採的端硯石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不能計算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負責端硯石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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