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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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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5日) 臨時政府公報
中華民國元年二月二十日 第十七號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20日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21日)
  1. 臨時大總統咨參議院辭職文 頁1.1
  2. 臨時大總統咨參議院推薦袁世凱文 頁1.2
  3. 內務部奉大總統令凡謁陵時被踐損傷田苗准照數賠給示 頁1.2
  4. 交通部令南京郵務司通飭所屬將匾額郵袋紙張改換民國字樣文 頁1.2-1.3
  5. 內務部批紳士梁尚忠等為保護人民財產令有疑問之處懇請指示呈 頁1.3-1.6
  6. 大總統謁陵文 頁1.6-1.8
  7. 內務部請速頒文官試驗令呈 頁1.8-1.9
  8. 法制局副長湯化龍辭職呈 頁1.9
  9. 財政部通告 頁1.9-1.10
  10. 南京去電2則 頁2.1
  11. 北京來電1則 頁2.2
  12. 上海來電2則 頁2.2+2.4-2.6
  13. 紹興來電1則 頁2.2-2.3
  14. 福州來電1則 頁2.3
  15. 煙臺來電1則 頁2.3
  16. 煙臺來電2則 頁2.3+2.4
  17. 九江來電1則 頁2.3-2.4
  18. 青雲來電1則 頁2.4
  19. 廣東來電1則 頁2.4
  20. 臨時政府公報暫定則例 頁2.7

中華民國元年二月二十日 星期二

ROC1912-01-29臨時政府公報01封面目次.pdf

第十七號Page:ROC1912-02-20臨時政府公報17封面目次.pdf/2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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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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