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下達2021年度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關於下達2021年度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1〕24號 2021年2月4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
自然資源部網站 |
內蒙古、黑龍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雲南、陝西、甘肅、新疆等省(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優勢礦產資源,按照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管理相關規定,2021年繼續對稀土礦、鎢礦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為服務企業生產,2021年度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分兩批下達,現將第一批指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全國第一批稀土礦(稀土氧化物REO,下同)開採總量控制指標84000噸,其中離子型(以中重稀土為主)稀土礦指標11490噸,岩礦型(輕)稀土礦指標72510噸。第一批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65%,下同)開採總量控制指標63000噸,其中主采指標46890噸,綜合利用指標16110噸。分省(自治區)第一批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具體分配見附件。
二、有關省(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在本通知下發20個工作日內將指標分解下達。稀土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應集中下達給6家稀土集團下屬礦山企業。
三、在分解下達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後,有關省(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礦山所在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措施,切實加強稀土礦、鎢礦指標執行情況的核查與檢查,準確統計礦山企業實際產量。
自然資源部
2021年2月4日
附件 :
1. 2021年度省(自治區)稀土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
2. 2021年度省(自治區)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