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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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然資規〔2018〕4號
2018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網站

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

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然資規〔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工作,根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國辦發〔2018〕16號)規定,我部制定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18年7月30日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

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

根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國辦發〔2018〕16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節餘指標調劑任務落實

(一)幫扶省份調入節餘指標。幫扶省份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以下簡稱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任務,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確認的調劑任務函告自然資源部(詳見附件1)。自然資源部匯總確認結果後函告財政部,並抄送國家土地督察機構。

幫扶省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調劑工作,使用調入節餘指標進行建設的,應將建新方案通過自然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線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備案。

(二)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調出節餘指標。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以下簡稱調出省份)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下達的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任務,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能夠調出的節餘指標和涉及的資金總額函告自然資源部,並說明已完成驗收情況,附具《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出申請表》(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暫未完成拆舊復墾驗收的,應在完成驗收後,及時填寫《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出完成驗收統計表》(詳見附件3,以下簡稱《統計表》)報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函告後,依據監管系統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表》或《統計表》完成核定,並將結果函復調出省份,抄送財政部、國家土地督察機構。

調出省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在函告前將調出節餘指標任務明確到市、縣。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拆舊復墾安置方案,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後,及時通過監管系統備案。

二、節餘指標使用

(三)節餘指標使用和再分配。自然資源部對節餘指標調劑使用實行台帳管理,進行年度核算。幫扶省份超出國家下達調劑任務增加購買的節餘指標,以及調出省份低於國家下達調劑任務減少調出的節餘指標,與下一年度調劑任務合併,統籌分配到深度貧困地區。已確認的調入節餘指標,幫扶省份可跨年度結轉使用,也可與其它計劃指標配合使用;已核定的調出節餘指標,深度貧困地區滿3年未完成拆舊復墾驗收的,扣回未完成部分對應的調劑指標和資金。

(四)規範使用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幫扶省份調入節餘指標增加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以及調出省份調出節餘指標減少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應在監管系統中做好備案,作為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約束性指標調整的依據。

三、節餘指標調劑監測監管

(五)強化實施監管責任。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工作的組織監管,並對拆舊復墾安置項目、建新項目以及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幫扶省份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合理安排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儘量不占或少占優質耕地。深度貧困地區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決杜絕強制拆建;要按照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的要求,因地制宜開展拆舊復墾安置,防止盲目推進。

(六)健全日常監測監管制度。自然資源部對節餘指標調劑任務完成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評估,結果作為節餘指標調劑任務安排的測算依據。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要加強跟蹤督察力度,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動態巡查,及時發現並督促糾正查處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1. 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入確認函(格式文本)

2. 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出申請表(樣表)

3. 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調出完成驗收統計表(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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