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自然資源部關於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2〕129號
2022年8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有效期:2022年8月2日—2024年8月2日(不含本日)
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要求,結合國務院專項督查反饋的意見建議,在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守住法律底線和資源安全紅線的前提下,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用地用海保障,推進有效投資重要項目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現就建設項目落地涉及的用地用海階段性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引領約束

  1. 明確建設項目用地用海審查的規劃依據。在國土空間規劃批覆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繼續執行,作為建設項目用地用海審查的規劃依據。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的建設項目,應銜接「三區三線」等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並將項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規模統籌納入在編的國土空間規劃及「一張圖」(近期申報用地時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附圖承諾),可採用預支規劃規模的方式保障用地;涉及報國務院批准用海的項目,應由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附圖承諾納入在編的國土空間規劃及「一張圖」。

  2. 用好「三區三線」劃定成果。「三區三線」劃定成果經批准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後,作為建設項目用地用海組卷報批的依據。建設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屬於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新增建設用地在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用海審批時附省級人民政府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意見;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用海審批申請時,同時附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國家重大項目新增填海造地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實施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步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調整方案隨項目用海申請一併報國務院批准。

  二、強化用地計劃指標保障

  3.實行計劃指標重點保障。對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國家軍事設施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以及納入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產業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計劃指標。

  4.繼續實施增存掛鉤。對未納入重大項目清單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和城鎮村批次用地,使用以當年存量土地處置規模為基礎核算的計劃指標。當季指標不足的,可預支使用,年底以省為單位統一核算。當年指標不足的,可結轉使用前三年度節餘指標。

  三、簡化建設項目規劃用地審批

  5.縮小用地預審範圍。以下情形不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直接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1)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項目;(2)「探采合一」和「探轉采」油氣類及鑽井配套設施建設用地;(3)具備直接出讓採礦權條件、能夠明確具體用地範圍的採礦用地;(4)露天煤礦接續用地;(5)水利水電項目涉及的淹沒區用地。

  6.簡化用地預審審查。預審階段,涉及規劃土地用途調整的,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允許調整的情形,但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時,須提交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的國家重大項目範圍。

  7.支持國家重大項目先行用地。國家重大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確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

  8.分期分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覆中明確的分期建設內容,分期申請建設用地。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正式報批用地時,可根據用地報批組卷進度,以市(地、州、盟)分段報批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均在省級人民政府權限內的,可以縣(市、區)為單位分段報批用地。

  9.規範調整用地審批。線性工程建設過程中因地質災害、文物保護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調整用地範圍的,經批准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建設單位可申請調整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項目建設方案調整,調整後的項目用地總面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規模均不超原批准規模,或者項目用地總面積和耕地超原規模、但調整部分未超出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徵收批准權限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調整後的項目用地涉及調增永久基本農田,或徵收耕地超過35公頃、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應當報國務院批准。調整用地涉及新徵收土地的,應當依法履行徵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調整用地後,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管,並及時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10.落實臨時用地政策。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直接服務於鐵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論證,業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了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11.簡化規劃許可申請材料與程序。深化「多規合一」基礎上的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核發統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簡化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推進規劃許可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

  12.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標的物只測一次原則,整合優化測繪事項,後續階段充分共享已經形成的測繪成果。鼓勵公平競爭,打破市場壟斷。

  四、明確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相關政策

  13.嚴格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範圍。(1)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2)按《關於梳理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發改投資〔2020〕688號)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單的項目;(3)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軍事國防類項目;(4)納入國家級規劃的機場、鐵路、公路、水運、能源、水利項目;(5)省級公路網規劃的省級高速公路和連接原深度貧困地區直接為該地區服務的省級公路項目;(6)原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民生發展等項目。

  14.允許國家重大項目以承諾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對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推進有效投資重要項目工作協調機制確定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允許以承諾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兌現承諾的期限和落實補充耕地方式。兌現承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到期未兌現承諾的,部直接從補充耕地儲備庫中扣減指標。上述承諾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15.擴大補充耕地來源。支持各地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將平原地區非耕地逐步恢復為耕地,其中「二調」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於占補平衡。

  16.統籌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耕地中補劃;儲備區中難以補足的,在縣域範圍內其他優質耕地中補劃;縣域範圍內無法補足的,可在市域範圍內補劃;市域範圍內無法補足的,可在省域範圍內補劃。優先將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耕地補劃為永久基本農田。

  五、落實節約集約用地

  17.做好項目用地節地評價。超標準、無標準項目用地要嚴格執行《關於規範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14號)。重大項目中公路項目設置的互通立體交叉工程用地,超過《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有關間距規定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開展節地評價論證並取得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18.鼓勵低效用地再開發。建設項目使用城鎮低效用地的,可以繼續按照《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國土資發〔2016〕147號)有關規定執行。

  六、優化土地供應

  19.積極推行「標準地」供應。按照供地即可開工的原則,推行產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機制。在土地供應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園區)和新區的管理機構統一開展地質災害、壓覆礦產、環境影響、水土保持、洪水影響、文物考古等評估和普查。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相關控制指標應通過出讓公告公開發布,並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20.優化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劃撥供地程序。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經批准實施後,直接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

  七、優化用海用島審批

  21.先行開展項目用海用島論證材料技術審查。為加快審批,對暫不具備受理條件的項目,先行開展用海用島論證和專家評審等技術審查工作。

  22.優化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施工和項目用海審批程序。報國務院審批的海底電纜管道項目,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施工申請,可與項目用海申請一併提交審查。路由調查勘測申請審批仍按原規定執行。

  23.項目用海與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一併審查。對利用已填成陸歷史遺留圍填海、無新增圍填海的項目,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時一併提交竣工驗收測量報告,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與竣工驗收測量報告合併審查。在項目用海批准並全額繳納海域使用金後,對填海竣工驗收申請直接下達批覆。

  24.精簡技術評估報告。報國務院審批的海底電纜管道項目,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報告與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合併編制。選址位於集中連片的已填成陸歷史遺留圍填海區域的項目,均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地方可結合實際,實行打捆整體論證。

  25.允許臨時用海續期。因疫情、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導致臨時用海活動無法按期開展的,經批准,允許相關臨時用海活動續期一次。

  26.簡化項目用島審批。對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用島,可簡化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自然資源部

2022年8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