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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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自然資規[2018]7號
2018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網站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明確

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自然資規[2018]7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海區派出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以下簡稱「國務院24號文」),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促進海洋資源嚴格保護、有效修復和集約利用,現就圍填海歷史遺留處理工作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生態優先、集約利用。對圍填海工程開展生態評估,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態修復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對海洋水動力和生物多樣性等影響。將集約利用原則貫徹始終,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積,提升海域海岸線資源利用效率。

二是堅持分類施策、分步實施。充分考慮不同歷史階段和地區差異,針對具體圍填海工程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分類處置,最大限度減少企業和政府已經形成的圍填海工程總成本損耗。在2019年6月底地方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備案之前的過渡階段,選址在已填海區域且對海洋生態環境無重大影響的近期和中期投資建設項目,成熟一個、處置一個,加快辦理用海手續。

三是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審批權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國務院有關文件執行。加快開發利用閒置或低效利用圍填海區域的同時,應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夠切實形成有效投資,防止產生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二、妥善處理已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未利用的圍填海項目

國務院24號文下發前已完成圍填海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集約節約利用,並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已批准且尚未完成圍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圍填海面積,並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確需繼續圍填海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實施過程中應依法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要求如下:

(一)加快開發利用。對閒置或低效利用的圍填海區域,參照《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試行)》和空間准入政策及相關行業用地標準要求,結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優化用海方案設計,統籌安排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嚴格限制圍填海用於房地產開發、低水平重複建設旅遊休閒娛樂項目及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的項目,提升海域海岸線資源利用效率。

(二)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結合項目圍填海實際情況和生態保護目標要求或措施要求,參照《圍填海項目生態保護修複方案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中提出的修復措施,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開展圍填海工程生態建設,修復受損生境,提升新形成岸線的公眾開放程度和景觀生態效果,構建自然化、生態化的新海岸。

(三)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積。對尚未完成圍填海的,按照《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試行)》有關要求,充分體現生態用海理念,優化圍填海平面設計,儘可能減少岸線資源的占用,科學合理確定圍填海面積。其中圍填海項目在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的,原則上應中止,確無法中止的,擬從事的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紅線管控要求。

三、依法處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圍填海項目

在2019年6月底地方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報自然資源部備案之前,規劃建設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資項目的已填海成陸區域,各省(區、市)要根據國務院24號文規定組織開展生態評估,科學評價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明確生態損害賠償和生態修復的目標和要求,責成用海主體做好處置工作。涉及違法違規用海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具體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開展生態評估和生態保護修複方案編制。國務院24號文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開展生態評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省政府要求,依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圍填海項目生態評估指南(試行)〉等技術指南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8〕36號),組織有關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生態評估報告和生態保護修複方案,並組織進行專家評審。集中連片或相鄰的圍填海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整體評估並編制整體生態修複方案。

(二)按要求報送具體處理方案。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將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具體處理方案及相關附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處理方案內容主要包括:①生態評估結論;②生態保護修複目標、措施和實施計劃;③歷史遺留問題成因;④區域內擬建項目基本情況或區域開發利用計劃,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情況以及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銜接情況,明確區塊功能定位、擬建項目分布等,並附平面布置圖;⑤違法違規用海查處情況或查處工作安排;⑥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工作安排等。相關附件包括:①擬建項目清單或區域開發利用計劃(平面布置圖);②生態評估報告和生態保護修複方案及其專家評審意見。

(三)進行完整性、合規性和一致性審查。自然資源部對地方報送的處理方案等材料審查,重點審查:報送材料是否齊全;生態評估結論和生態保護修複方案是否按照自然資源部印發的技術要求編制;生態保護修複方案是否與生態評估結論銜接一致;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要求;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是否執行或查處安排是否可行。符合國務院24號文及有關要求的,由自然資源部函復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審查意見及監管要求。涉及違法違規用海的,各省(區、市)要根據國務院24號文規定,依法依規組織嚴肅查處。

(四)辦理用海手續。已經納入通過審查的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具體處理方案的項目,屬於國務院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主體通過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用海申請,具體可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屬於地方審批權限的項目,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開展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工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將項目用海批覆文件或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涉及單個建設項目且需報國務院審批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生態評估並編制生態保護修複方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將處理方案與項目用海申請一併報送。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可適當簡化,重點對項目用海必要性、面積合理性、海域開發利用協調性等進行論證,明確項目的生態修復措施。已完成生態評估和生態保護修複方案編制的,直接引用相關報告結論。

在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圍填海項目,不予辦理手續;圍填海後擬從事的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紅線管控要求,同時不得擴大現有生產生活規模,鼓勵逐步有序退出。

(五)組織開展生態修復。有關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備案的生態保護修複方案,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組織開展生態修復;集中連片或相鄰的圍填海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整體生態修復。經評估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圍填海,應責成違法用海主體堅決予以拆除。

四、有關要求

(一)切實釐清責任。根據國務院24號文規定,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責任主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態評估、生態修復、集約利用、分類處置和監管等相關工作;自然資源部海區派出機構要建立健全圍填海監管體系,加強對地方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情況以及報國務院批准圍填海項目的監管,重點加強對閒置圍填海開發利用、違法用海查處、生態保護修復和拆除等情況的監管,並定期向自然資源部報送監管情況。

(二)嚴禁弄虛作假。不得以虛假項目名義辦理用海手續,避免造成新的閒置問題。單個圍填海項目同時涉及歷史遺留問題和新增圍填海造地的,應嚴格按照國務院24號文及實施意見規定的新增圍填海造地項目用海申請審批程序辦理。

本通知有效期3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自然資源部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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