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2020年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關於2020年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0〕91號 2020年6月2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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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於2020年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方式,以真實有效的項目落地作為配置計劃的依據。現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土地要素跟着項目走。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計劃指標跟着項目走,切實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既算「增量」賬,更算「存量」賬,統籌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推動全面高質量發展。
(三)堅持分類保障。對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時配置計劃指標。對未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以當年處置存量土地規模作為核定計劃指標的依據,加大存量盤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
(四)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包括: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納入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單獨選址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產業項目用地。
其中,國家批准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地方批准農用地轉用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行審批用地,預支計劃指標,並在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系統及時報備。每個季度末,部根據各省(區、市)在備案系統報備情況,統一確認配置。
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銷或調整的,其計劃指標自動失效。
(五)未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配置計劃指標與處置存量土地掛鉤。其中,對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處置完成量的50%核算計劃指標;對2018年以來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處置完成量的30%核算;對納入本年度處置任務的閒置土地,按處置完成量的50%核算。
上述計劃指標配置,由各省(區、市)在農用地轉用審批中統籌安排,量入為出。部將根據各省(區、市)處置存量土地情況,年終核定計劃總量,各省(區、市)年度配置計劃指標不得突破核定量。
(六)落實土地要素跟着項目走的原則。各省(區、市)審批批次用地時要明確具體項目,防止產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七)鼓勵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相關計劃由各省(區、市)根據需要確定。
三、激勵政策
(八)落實國務院大督查獎勵。對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顯著、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縣,獎勵用地計劃指標(詳見附件1)。
(九)繼續實施「增存掛鉤」。對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任務的省份,在核算計劃指標基礎上再獎勵10%;對任一項任務未完成的核減20%。各省(區、市)須繼續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任務,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處置率要達到15%以上(年內核減批文量不作為任務完成量,但可動態核減本年批而未供任務基數),閒置土地處置率要達到15%以上。任一項處置任務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計劃指標時核減20%。
(十)全力支持脫貧攻堅。繼續安排每個貧困縣計劃指標600畝(詳見附件1),專項用於脫貧攻堅,不得挪用。深度貧困地區計劃指標不足的,可預支使用,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優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項目清單,報部統一配置計劃指標。
四、監管考核
(十一)依法依規批准用地。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額標準等法規政策規定的,不得批准用地。違法違規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無效。
(十二)明確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要求。完成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必須符合認定標準(詳見附件2),否則不予認定和核算計劃指標。
(十三)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各地計劃指標配置情況應及時在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系統報備。部將根據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按季度公布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情況,並與地方計劃指標配置情況進行比對,對超出當季計劃測算量的,提示預警。對超出年終核定計劃總量批准用地的,視為超計劃批地。
(十四)嚴格監管考核。計劃執行情況納入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價。對超計劃批地的,向省級黨委政府通報,並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計劃指標。對違法違規批地、虛假供地的,一經發現,嚴肅查處,相應調減計劃指標核定量,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自然資源部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 2020年脫貧攻堅專項指標和大督查獎勵指標
2. 關於完成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任務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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