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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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然資電發〔2019〕39號
2019年9月4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網站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保障

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然資電發〔2019〕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生豬養殖用地需求,現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主動作為

當前,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經濟平穩運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形勢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保障生豬養殖用地作為當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務,迅速採取有力措施,積極主動服務。要主動與農業農村部門對接,摸清情況、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環節、及時解決問題,為穩定生豬生產切實提供用地保障,做到應保盡保。

二、落實和完善用地政策

一是,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豬養殖用地空間,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為養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補平衡。

二是,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鼓勵利用原有養殖設施用地進行生豬養殖生產,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鼓勵支持政策。

三、提高用地服務效率

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進一步簡化用地手續、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並簽訂用地協議方式即可獲得用地。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用地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指導養殖場(戶)了解用地規定,幫助協調用地問題。同時,掌握用地情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改變養殖用途,確保農地農用。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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