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觀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然資辦發〔2018〕49號 2018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
自然資源部網站 |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
為更好實施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加快推進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未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的,可認定為未實施具體徵地行為。對已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因相關規劃、政策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在處理好有關補償事宜後,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逐級報原批准機關申請撤回有關批准文件,原批准機關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執行。
二、對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省(區、市)已批准實施方案的,因相關規劃、政策調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調整用地實施方案,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未批准實施方案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快組織報批工作,並及時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對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需要用地調整的,由各省(區、市)規定。
三、有關用地批准文件調整後,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及時變更備案信息,用地不再納入批而未供土地統計。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