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統一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有關要求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統一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有關要求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1〕2186號 2021年11月25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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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統一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有關要求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1〕218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要求,各地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存在事項名稱不統一的問題,為加快推進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分為勘查礦產資源審批、開採礦產資源審批和採礦權抵押備案(見附件)。
(一)勘查礦產資源審批包括新設探礦權登記、探礦權延續登記、探礦權變更登記、探礦權保留登記和探礦權註銷登記;開採礦產資源審批包括開採礦產資源劃定礦區範圍批准、新設採礦權登記、採礦權延續登記、採礦權變更登記和採礦權註銷登記。其中,探礦權變更登記細分為擴大勘查範圍(含合併)、縮小勘查範圍(含分立)、勘查主礦種、探礦權人名稱和轉讓變更登記,採礦權變更登記細分為擴大礦區範圍、縮小礦區範圍、開採主礦種、開採方式、採礦權人名稱和轉讓變更登記。
(二)採礦權抵押備案包括抵押備案、抵押備案解除。
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此要求統一本地區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並同步調整實施清單、服務指南。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上述目錄框架下細化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的具體情形。
上述工作請於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基本目錄.docx PDF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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