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自然資源發〔2020〕95號 2020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 |
自然資源部網站 |
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保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保密局:
現將《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
2020年6月18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包括:
(一)絕密級事項
1.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和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造成特別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2.泄露後會對國家重要軍事設施、國家安全警衛目標造成特別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3.泄露後會對國家整體軍事防禦能力造成特別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二)機密級事項
1.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和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2.泄露後會對國家重要軍事設施、國家安全警衛目標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3.泄露後會對國家整體軍事防禦能力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4.泄露後會對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秘密級事項
1.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和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造成威脅或者損害的;
2.泄露後會對國家重要軍事設施、國家安全警衛目標造成威脅或者損害的;
3.泄露後會對國家局部軍事防禦能力造成損害的;
4.泄露後會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核心技術水平、知識產權保護造成損害的;
5.泄露後會對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造成損害的。
第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者行業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相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定密。
第四條 本規定由自然資源部和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工作秘密管理。2003年12月23日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國測辦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附件 :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目錄 PDF版下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