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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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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自然資規〔2018〕5號
2018年12月20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網站

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

自然資規〔2018〕5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和嚴管嚴控圍填海提出了明確要求。沿海各地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圍填海管控,現就實施《通知》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控新增圍填海,保障國家重大戰略項目用海

(一)完善圍填海總量管控

取消圍填海地方年度計劃指標,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國家重大戰略項目確需進行圍填海的,要加強總量管控,實施台賬管理,合理安排年度圍填海規模,強化生態保護修復,最大程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二)嚴格新增圍填海審批程序

《通知》中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國家重大戰略項目涉及圍填海的,主要包括:(1)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文件或規劃中明確要求開展的重大項目,確需圍填海的;(2)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明確交辦的需通過圍填海建設的重大項目。此類項目由項目建設主體通過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報送作為國家重大戰略項目開展圍填海審核的材料,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和立項依據、符合國家重大戰略項目依據、海域使用申請、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包含生態保護修複方案)、利益相關者協調處置方案等。自然資源部按照嚴格管控、生態優先、集約節約的原則,對項目選址、圍填海規模、生態影響等進行初步審核。經初步審核通過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書面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國家重大戰略意義的圍填海項目,主要包括:(1)列入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或規劃的重大項目;(2)需報請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核准的重大項目;(3)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交辦的重大項目,省級人民政府提出需通過圍填海建設的。此類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提出圍填海申請並附相關材料。對於具有國家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請自然資源部按照嚴格管控、生態優先、集約節約的原則,對圍填海必要性、圍填海規模、生態影響等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其他項目予以退回。經自然資源部初步審核,非確需圍填海的,自然資源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予以退回;確需圍填海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在統籌年度總量管控、區域生態承載能力等前提下,書面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經國務院批准的新增圍填海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函復申請單位,作為項目辦理用海手續的依據。原則上,不再受理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涉及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膠州灣等生態脆弱敏感、自淨能力弱海域的圍填海項目。禁止擅自徵收、占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

新增圍填海項目需要辦理審批核准等手續的,依相關規定另行辦理。

(三)做好圍填海項目管理的政策銜接

《通知》下發前,已取得用海批覆或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尚未辦理不動產證書的圍填海項目,各省(區、市)將項目用海批覆文件或出讓合同報自然資源部備案。《通知》下發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覆或未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新增圍填海項目,一律終止審批或出讓程序。其中,屬於國家重大戰略項目的,按《通知》要求重新辦理用海審批手續。2018年之前已安排但尚未核減的地方圍填海計劃指標一律作廢。

二、開展現狀調查,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

(一)全面開展圍填海現狀調查

自然資源部組織制定調查工作方案,由自然資源部各海區派出機構牽頭組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充分利用土地變更調查、地理國情監測等已有成果,開展圍填海現狀調查,重點查明違法違規圍填海、圍而未填、填而未用情況,分析評價圍填海總體規模、空間分布和開發利用現狀,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全國圍填海現狀調查報告。

(二)制定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

各省(區、市)根據圍填海現狀調查結果,結合2017年開展的圍填海專項督察情況,於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清單,2019年6月底前制定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處理方案應當明確總體目標、年度目標、產業准入、生態修復、違法查處、責任追究、任務分工、保障措施等內容。未列入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清單的,原則上不予辦理項目用海審批手續。在2019年6月底各省(區、市)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備案之前,選址在已填海區域且對海洋生態環境無重大影響的近期和中期投資建設項目,應予以加快處理,確保儘快落地。每年12月底前,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的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年度處理情況上報自然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妥善處置合法合規圍填海項目

《通知》下發前已完成圍填海的,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集約節約利用,並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已批准且尚未完成圍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圍填海面積,並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確需繼續圍填的,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四)依法處置違法違規圍填海項目

各省(區、市)要依法依規組織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圍填海項目,組織市、縣兩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評估,科學評價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明確生態損害賠償和生態修復的目標和要求,責成用海主體做好處置工作。

圍填海項目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應責成用海主體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應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並由用海主體承擔費用。圍填海項目對海洋生態環境無重大影響的,不得新增圍填海面積,加快集約節約利用。

(五)規範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審批

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要優化海域審批流程,簡化海域使用論證內容,提高審批效率,用海審批權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國務院有關文件執行。報國務院批准的項目用海,由項目建設主體通過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自然資源部上報圍填海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出具審查意見並附生態評估工作和相關處置工作情況報告等材料,經自然資源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後,由自然資源部辦理項目用海批覆手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用海,各省(區、市)將項目用海批覆文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嚴禁各地化整為零、分散審批圍填海項目。

三、提升監管能力,全面落實嚴控圍填海政策

(一)明確圍填海監管責任

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建立部省協調聯動機制,協同推進濱海濕地保護和圍填海管控工作。自然資源部各海區派出機構要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和監管作用,加強隊伍建設,提升監管能力,健全圍填海監管體系。各省(區、市)要根據《通知》要求切實履行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主體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通知》精神,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圍填海監管。

(二)嚴格圍填海監管

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監測手段,建立「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監管工作機制。整合建立海域海島動態監管系統,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手段,強化圍填海監視監測,及時發現違法違規圍填海,各海區派出機構要及時組織地方開展現場核查。切實加強圍填海事中事後監管,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動態掌握圍填海施工進展,確保項目用海符合批覆要求,落實用海主體的生態保護修復責任。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執法機構的協同配合,通過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嚴厲查處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變用途或位置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重大違法用海案件掛牌督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對於不履行《通知》要求、頂風違法的圍填海項目,一律從重處罰。

(三)強化圍填海專項督察

自然資源部將圍填海管控情況作為自然資源督察重點,定期或不定期對沿海地方進行專項督察,督促地方整改落實,加大督察問責力度,壓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抓好首輪圍填海專項督察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確保整改和問責到位。針對整改不力的,進行警示約談,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確保國家嚴控圍填海政策落到實處。

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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