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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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意見
自然資發〔2020〕83號
2020年5月15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銀保監會
自然資源部網站

自然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意見

自然資發〔202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各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全面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現就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等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建立集成統一的網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動產登記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快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全面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的基礎上,推動「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向更高層級發展,儘快建立集成、統一的網上「一窗受理」平台。具備條件的省份可以率先建立實施全省統一的網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使用自然資源部統一配發的網上「一窗受理」平台。通過網上「一窗受理」平台,與稅收征管等系統無縫銜接,實現一次受理、自動分發、並行辦理、依法銜接、一網通辦,杜絕「進多站、跑多網」。線上「一窗」和線下「一窗」要融合銜接,實行一套服務標準、一個辦理平台;線上線下人員力量和窗口要科學配備,做到全面提供服務。今年年底前力爭全國所有市縣實現「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全覆蓋,並加快推進線上線下集成統一的「一窗受理」平台。

二、大力推進網上受理審核。利用網上「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進不動產登記、申報納稅等網上受理審核。信息共享集成到位的地方,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由登記機構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申請人在網上驗證身份,「刷臉」不見面辦理,實現「一次不用跑」;信息共享集成暫時不能到位的地方,由申請人將紙質材料拍照或掃描後在網上提交,網上審核,核驗原始材料,一次性辦結,輔助快遞郵寄,力爭實現不見面辦理。同時,要做好現場辦理的優質服務。各地要通過網上「一窗受理」平台及其手機APP、微信小程序等,推進網上便捷辦、更快辦、優先辦,並逐步實現全城通辦、就近能辦、異地可辦。今年年底前,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和具備條件的縣市全面實施「互聯網+不動產登記」。

三、推廣使用電子證照及電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與紙質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積極推廣應用。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核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子證書證明;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努力提供紙質證書證明郵寄、自助打印等服務,方便企業群眾不見面辦理。在不動產登記、申報納稅和抵押放貸等服務中推廣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合同、電子證書證明,符合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電子簽名或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通過共享獲得的信息以及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事依據,電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具備條件的地方銀保監部門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聯合制定不動產抵押合同示範文本。

四、進一步提升登簿和傳輸數據質量。規範登簿行為,嚴格按要求填寫登記簿,不得隨意填報或擅自減少數據項內容。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輔助登記簿的填寫、審核和校驗工作,確保登記簿內容全面、準確,不重、不漏。登記簿內容原則上不得空缺,確實無法填寫的個別欄目,要用斜槓「/」填充並在登記簿附記欄中備註原因;能夠通過已有信息反寫的直接調用,不再重複錄入。全面提高各級信息平台接入質量,確保做到在登簿環節通過系統自動上傳數據,嚴禁人工上傳;將登記業務類型和數量歸集到登簿日誌,並通過系統當天定時自動上報;利用國家級信息平台接入監管系統,監測本地接入情況,及時解決異常問題。

五、深化應用不動產單元代碼。健全地籍調查工作機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農轉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供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權登記等土地、規劃管理各環節要規範開展地籍調查,統一調查名目、地物標識、技術標準、成果管理和數據入庫,確保調查作業協同銜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開展首次地籍調查後,界址、權屬、用途沒有發生變化的,調查成果應一直沿用,避免重複作業。按照《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要求,在宗地、房地一體不動產單元新設或變更時,編制統一的不動產單元代碼,建立不動產單元表。不動產單元代碼要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抵押合同、完稅憑證、登記簿冊證等材料中予以記載,用不動產單元代碼關聯起不動產交易、稅款徵收、確權登記等各項業務,實現「一碼關聯」,確保業務環節前後銜接一致、真實準確,便利共享查詢追溯。

六、加強登記納稅銜接。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和稅務部門要加強工作協同,深化部門信息共享,實現登記納稅有機銜接。不動產首次登記、轉移登記和涉及的相關稅收等全部作為「一件事」實現「一窗受理、並行辦理」。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按照自然資源部26種流程優化圖,儘快優化明確本地辦理流程,堅決取消違法違規前置和不必要環節,合併相近環節,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今年年底前,全國所有市縣一般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力爭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後即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受理當事人申請後要及時向稅務部門推送徵稅所需的信息,稅務部門要利用不動產登記機構推送的信息進行稅款徵收,儘快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反饋完稅結果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結合完稅結果信息及時登簿發證。

七、深化登記金融協同。繼續推進不動產登記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延伸服務網點並深化服務內容。對融資、轉貸、續貸、展期及涉及的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實行「一站式」服務,縮短辦理時間、無縫對接轉貸、減少過橋資金、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對新申請貸款的,實現銀行查詢、貸款審批、抵押首次登記和貸款發放無縫銜接;對延期續貸或貸款展期的,實現貸款審批、抵押變更登記和貸款發放無縫銜接;對借新還舊的,實現貸款審批、抵押註銷登記和首次登記、貸款發放無縫銜接。逐步擴大省級或地市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和銀保監局按照「總對總」方式對接系統的範圍,率先在銀行類金融機構抵押登記中應用電子登記證明,逐步取消紙質證明,積極穩妥拓展延伸服務點的領證、換證、查詢等自助服務。保險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相關業務經營中,均可以按照《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業務經營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若干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7〕20號),作為抵押權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得以抵押合同未網簽備案為由,不予審批貸款和抵押登記。今年年底前,全國所有市縣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力爭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

八、全面實施預告登記。落實預告登記制度,率先實現網上辦理,積極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經紀機構延伸登記端口,進一步簡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間,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賣」,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協同防範金融風險,支撐強化稅收征繳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對預售商品房全面開展預告登記,積極推進存量房預告登記,辦理預告登記的在辦理轉移、抵押登記時,不再重複收取材料,縮短辦結時限。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主動將預告登記結果推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稅務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據預告登記結果審批貸款,預售商品房未辦理預告登記和抵押預告登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審批發放貸款。稅務部門可以運用預告登記結果開展稅款徵收相關工作。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將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與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轉移預告登記與抵押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轉本登記合併辦理。

九、不斷延伸拓展登記信息網上查詢服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認真履行法定的登記信息查詢職責,加快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積極提供優質查詢服務,方便企業和群眾通過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防範交易風險,避免強制核驗,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加強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積極支撐房地產市場調控,為抵押貸款、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市場主體註冊、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強制執行等提供便利。推進登記服務點向銀行、法院、公證機構、鄉鎮和社區延伸,提供預約諮詢、登記申請、信息查詢等網絡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參與交易資金監管、登記代理等商業服務,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進駐不動產登記大廳開展服務。頒發電子證書證明、提供網絡查詢服務的地方,紙質證書可以不再附記抵押權信息、不再粘貼紙質附圖。今年年底前,東部和中部省份的所有市縣以及西部省份地級以上城市力爭全部推出登記信息網上查詢服務。

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市縣主體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保障信息安全,加強宣傳引導,紮實推進。要結合實際,確定本省今年年底前全面實施「互聯網+不動產登記」的縣市名單,與地級及以上城市名單合併,建立台賬、跟蹤指導、掛賬銷號。工作推進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自然資源部登記局、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中國銀保監會法規部。

自然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5月1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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