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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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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自然資發〔2019〕116號
2019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林業和草原局
自然資源部網站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

自然資發〔2019〕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水利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建立和實施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法治化,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我們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制定了《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7月11日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建立和實施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法治化,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和統一確權登記的原則。

第三條  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進行確權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通過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清晰界定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主體,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劃清不同類型自然資源之間的邊界。

第五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不再重複登記。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涉及調整或限制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及時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承擔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按照分級和屬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登記管轄。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會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態功能重要的濕地和草原、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海域、無居民海島、石油天然氣、貴重稀有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具體登記工作由國家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各省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由中央委託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具體登記工作由省級及省級以下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市縣應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由共同的上一級登記機構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登記機構辦理。

第七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經費應納入各級政府預算,不得向當事人收取登記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章  自然資源登記簿

第八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的樣式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已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通過不動產單元號、權利主體實現自然資源登記簿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聯。

第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自然資源的坐落、空間範圍、面積、類型以及數量、質量等自然狀況;

(二)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行使方式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

(三)其他相關事項。

自然資源登記簿應當對地表、地上、地下空間範圍內各類自然資源進行記載,並關聯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等信息。

第十條  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登記為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所有權行使方式分為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

中央委託相關部門、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登記為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內容包括自然資源空間範圍界線、面積,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界線,不同類型自然資源的邊界、面積等信息。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由具體負責登記的各級登記機構進行管理,永久保存。

自然資源登記簿和附圖應當採用電子介質,配備專門的自然資源登記電子存儲設施,採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電子數據安全,並定期進行異地備份。

第三章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為基本單位。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應當由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在自然資源所有權範圍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不同自然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對完整的生態功能、集中連片等因素劃定。

第十四條  國家批准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應當優先作為獨立登記單元劃定。

登記單元劃定以管理或保護審批範圍界線為依據。同一區域內存在管理或保護審批範圍界線交叉或重疊時,以最大的管理或保護範圍界線劃定登記單元。範圍內存在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應當一併劃入登記單元,並在登記簿上對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主體、範圍、面積等情況予以記載。

第十五條  水流可以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以水流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依據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水資源專項調查成果,以河流、湖泊管理範圍為基礎,結合堤防、水域岸線劃定登記單元。河流的幹流、支流,可以分別劃定登記單元。

濕地可以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以濕地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依據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濕地專項調查成果,按照自然資源邊界劃定登記單元。在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流範圍內的,不再單獨劃分濕地登記單元。

第十六條  森林、草原、荒地登記單元原則上應當以土地所有權為基礎,按照國家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劃分登記單元,多個獨立不相連的國家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應分別劃定登記單元。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以國家批准的範圍界線為依據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

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森林、草原、荒地、水流、濕地等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

第十七條  海域可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範圍為我國的內水和領海。以海域作為獨立登記單元的,依據沿海縣市行政管轄界線,自海岸線起至領海外部界線劃定登記單元。無居民海島按照「一島一登」的原則,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進行整島登記。

海域範圍內的自然保護地、濕地、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

第十八條  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固體礦產以礦區,油氣以油氣田劃分登記單元。若礦業權整合包含或跨越多個礦區的,以礦業權整合後的區域為一個登記單元。登記單元的邊界,以現有的儲量登記庫及儲量統計庫導出的礦區範圍,儲量評審備案文件確定的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範圍,以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清理結果認定的礦產地範圍在空間上套合確定。登記單元內存在依法審批的探礦權、採礦權的,登記簿關聯勘查、採礦許可證相關信息。

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礦產資源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通過分層標註的方式在自然資源登記簿上記載探明儲量礦產資源的範圍、類型、儲量等內容。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編碼規則由國家統一制定。

第四章  自然資源登記一般程序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登記類型包括自然資源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更正登記。

首次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登記單元內全部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進行的第一次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因自然資源的類型、範圍和權屬邊界等自然資源登記簿內容發生變化進行的登記。

註銷登記是指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自然資源所有權滅失進行的登記。

更正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對自然資源登記簿的錯誤記載事項進行更正的登記。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首次登記程序為通告、權籍調查、審核、公告、登簿。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首次登記應當由登記機構依職權啟動。

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預劃登記單元後,由自然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首次登記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預劃分;

(二)開展自然資源登記工作的時間;

(三)自然資源類型、範圍;

(四)需要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代理行使主體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主體配合的事項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等自然資源調查成果,獲取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坐落、空間範圍、面積、類型、數量和質量等信息,劃清自然資源類型邊界。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應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等自然資源調查成果,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等不動產登記成果,開展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繪製自然資源權籍圖和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邊界以及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依據分級行使國家所有權體制改革成果,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重要界址點應現場指界,必要時可設立明顯界標。在國土調查、專項調查、權籍調查、土地勘測定界等工作中對重要界址點已經指界確認的,不需要重複指界。對涉及權屬爭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依據自然資源權籍調查成果和相關審批文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動產登記結果資料等,會同相關部門對登記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登簿前應當由自然資源所在地市縣配合具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構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公告期內,相關當事人對登記事項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於自然資源登記簿,可以向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登記單元內自然資源類型、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以全國國土調查和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為依據,依職權開展變更登記。自然資源的登記單元邊界、權屬邊界、權利主體和內容等自然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應當持相關資料及時囑託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事項存在錯誤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的囑託辦理更正登記,也可以依職權辦理更正登記。

第五章  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管理與應用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資料包括:

(一)自然資源登記簿等登記結果;

(二)自然資源權籍調查成果、權屬來源材料、相關公共管制要求、登記機構審核材料等登記原始資料。

自然資源登記資料由具體負責的登記機構管理。各級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登記資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自然資源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登記資料存放場所。

第三十條  在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上,拓展開發全國統一的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系統,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的統一管理;各級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標準統一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數據庫,確保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日常更新。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不動產登記信息有效銜接和融合。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應當及時匯交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三十一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內容除外。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水利、林草、生態環境、財稅等相關部門管理信息應當互通共享,服務自然資源資產的有效監管和保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軍用土地範圍內的自然資源暫不納入確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方案

附件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方案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在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現就全面鋪開、分階段推進全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自然資源管理重要論述,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要求,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鋪開、分階段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支撐自然資源合理開發、有效保護和嚴格監管。

(二)基本原則。堅持資源公有,堅持自然資源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堅持物權法定,依法依規確定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和權利內容、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和行使代表。堅持統籌兼顧,在新的自然資源管理體制和格局基礎上,與相關改革做好銜接。堅持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構建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體系,實現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與不動產登記的有機融合。堅持發展和保護相統一,加快形成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新的空間格局。

(三)工作目標。按照《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充分利用國土調查成果,首先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態功能重要的濕地和草原、重點國有林區等具有完整生態功能的自然生態空間和全民所有單項自然資源開展統一確權登記,逐步實現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全部國土空間內的自然資源登記全覆蓋。清晰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逐步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劃清不同類型自然資源的邊界,推進確權登記法治化,為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提供基礎支撐和產權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地確權登記。

自然資源部在完善前期國家公園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工作成果的基礎上,對國家公園開展統一確權登記。由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公園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制定印發實施方案,組織技術力量依據國家公園建設、審批等資料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國國土調查和自然資源專項調查成果確定資源類型、分布,並開展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權籍調查。通過確權登記,明確國家公園內各類自然資源的數量、質量、種類、分布等自然狀況,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並關聯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資源部可以依據登記結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國家公園範圍內的水流、森林、濕地、草原、灘涂等,不單獨劃分登記單元,作為國家公園登記單元內的資源類型予以調查、記載。

(二)開展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其他自然保護地確權登記。

自然資源部對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根據《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自然公園包括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濕地公園等)等自然保護地開展統一確權登記。由自然資源部會同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制定印發實施方案,組織技術力量依據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設立、審批等資料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國國土調查和自然資源專項調查成果確定資源類型、分布,並開展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權籍調查。通過確權登記,明確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範圍內各類自然資源的數量、質量、種類、分布等自然狀況,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並關聯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資源部可以依據登記結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辦法》,參照自然資源部開展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對本轄區內除自然資源部直接開展確權登記之外的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開展確權登記,可以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範圍內的水流、森林、濕地、草原、灘涂等,不單獨劃分登記單元,作為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資源類型予以調查、記載。同一區域內存在多個自然保護地時,以自然保護地的最大範圍劃分登記單元。

(三)開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自然資源部對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進行統一確權登記。由自然資源部會同水利部、水流流經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印發實施方案,組織技術力量依據國土調查和水資源專項調查結果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或者政策性文件,並對承載水資源的土地開展權籍調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資源三維登記模式,通過確權登記明確水流的範圍、面積等自然狀況,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並關聯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資源部可以依據登記結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辦法》,參照自然資源部開展水流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對本轄區內除自然資源部直接開展確權登記之外的水流進行確權登記,可以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四)開展濕地、草原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自然資源部對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生態功能重要的濕地、草原等進行統一確權登記。由自然資源部會同濕地、草原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制定印發實施方案,組織技術力量依據國土調查和濕地、草原資源專項調查結果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或者政策性文件,並開展權籍調查。通過確權登記明確濕地、草原自然資源的範圍、面積等自然狀況,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並關聯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資源部可以依據登記結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辦法》,參照自然資源部開展濕地、草原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對本轄區內除自然資源部直接開展確權登記之外的濕地、草原進行確權登記,可以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五)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自然資源部對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海域、無居民海島進行統一確權登記。以海域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由自然資源部會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制定印發實施方案,組織技術力量充分利用國土調查和海域專項調查結果,依據海岸線和各沿海縣市行政管轄界線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或者政策性文件,並開展權籍調查。探索採用三維登記模式,通過確權登記明確海域的範圍、面積等自然狀況,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並關聯公共管制要求。

所有無居民海島都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進行整島登記。以無居民海島作為獨立登記單元的,由自然資源部制定印發實施方案,組織技術力量充分利用國土調查和無居民海島專項調查結果,按照「一島一登」的原則,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或者政策性文件,並開展權籍調查。通過確權登記明確無居民海島的名稱、位置、面積、高程(最高點高程和平均高程)、類型和空間範圍等自然狀況,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以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並關聯公共管制要求。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辦法》,參照自然資源部開展海域確權登記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對本轄區內除自然資源部直接開展確權登記之外的海域進行確權登記。

(六)開展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確權登記。

自然資源部對探明儲量的石油天然氣、貴重稀有礦產資源進行統一確權登記。由自然資源部會同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印發實施方案,組織技術力量依據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庫,結合礦產資源利用現狀調查數據庫和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清理結果等劃定登記單元界線,調查反映各類礦產資源的探明儲量狀況,收集整理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對礦產資源的確權登記,探索採用三維登記模式,通過確權登記,明確礦產資源的數量、質量、範圍、種類、面積等自然狀況,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並關聯勘查、採礦許可證號等相關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資源部可以依據登記結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辦法》,參照自然資源部開展礦產資源確權登記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對本轄區內除自然資源部直接開展確權登記之外的礦產資源進行確權登記,可以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七)開展森林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自然資源部對已登記發證的重點國有林區要做好林權權屬證書與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銜接,進一步核實相關權屬界線。在明確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和代理行使主體的基礎上,對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的代表行使主體和代理行使主體探索進行補充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辦法》,對本轄區內尚未頒發林權權屬證書的森林資源,以所有權權屬為界線單獨劃分登記單元,進行所有權確權登記,可以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八)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化建設。

將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在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上,開發、擴展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系統。全國自然資源登記工作採用統一的信息系統,按照統一的標準開展工作,實現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的統一管理、實時共享,並實現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國土調查、專項調查信息的實時關聯。自然資源部門與生態環境、水利、林草等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服務於自然資源的確權登記和有效監管。

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再單獨建設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系統,統一使用全國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系統,加強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數據庫,做好本級負責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三、時間安排

按照從2019年起,利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全國重點區域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2023年以後,通過補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實現全國全覆蓋的工作目標,制定總體工作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分階段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一)2019年。自然資源部修訂出台《辦法》、操作指南、數據庫標準、登記單元編碼和劃定規則等,印發實施《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方案》。根據工作安排,適時啟動全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重點對海南熱帶雨林、大熊貓、湖北神農架、浙江錢江源、雲南普達措等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區,長江幹流,太湖等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開展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的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其他自然保護地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示範建設。探索開展礦產資源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路徑方法。完成全國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系統的開發,並部署全國使用。完善前期國家公園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工作成果,納入自然資源統一登記信息系統。對已完成確權登記的區域,適時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

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本省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總體工作方案,於2019年9月底前報自然資源部審核後,以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予以印發。根據總體工作方案,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年度、分區域制定本省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實施方案,啟動本省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二)2020—2022年。自然資源部根據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從自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黃河、淮河、松花江、遼河、海河、珠江等大江大河大湖,生態功能重要的濕地和草原,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探明儲量的石油天然氣、貴重稀有礦產資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資源中,每年選擇一批重要自然生態空間和單項自然資源開展統一確權登記。

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本省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總體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基本完成本轄區內重點區域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三)2023年及以後。在基本完成全國重點區域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啟動非重點區域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最終實現全國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全覆蓋的目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然資源部和省級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充分認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對支撐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多部門合作的協調機制,明確任務要求,保障工作經費,落實責任分工。自然資源部要加強對全國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的指導監督,完善制度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協商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委託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中國國土勘測規劃院、信息中心等單位承擔由國家登記機構具體負責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組織實施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負總責,要組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工作總體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批准和指導監督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本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實施方案,創新工作機制,組織工作力量,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統籌配合。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任務。自然資源部要加強對各級登記機構開展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的指導、監督,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推進情況並加強實時監管,及時叫停違法違規、損害所有者權益的登記行為,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配合、支持自然資源部做好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界線核實、權屬爭議調處等相關工作。

(三)健全協調機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做好與生態環境、水利、林草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基礎資料,現有資料不能滿足需要的,應該積極研究解決辦法,必要時可開展補充性調查。加強數據質量審核評估和檢查,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準確客觀。

(四)落實資金保障。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權籍調查,根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五)做好宣傳培訓。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全面準確宣傳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重要意義、工作進展與成效,加強全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經驗交流,為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培訓力度,提升隊伍素質,加強自然資源登記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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